2018年3月31日,媒體曝光河北省寧晉縣農灌井水質變紅,初步認定水井200米外的河北昊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利用暗管偷排偷放有機染料廢水、擅自填埋處置疑似危險廢物、通過滲井堆存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
案件曝光后,環境部對此進行了專門通報,河北省環保廳、公安廳、檢察院、高院四部門聯合偵辦,邢臺市公安機關對該企業4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刑事拘留,河北省環保廳建議邢臺市委、監察委啟動問責程序,成為河北省環保大案。
案件未終審 企業已破敗
歷時三年后,這起環境污染案終于一審宣判,昊匯科技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50萬元,支付332.5萬余元的應急處置費和8.4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該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劉德魚犯污染環境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其余11人分別被判3年至9個月不等。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一審判決未認定“紅水”來源,判決稱:本案系環境污染案,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無需查明與墻外水井物質的因果關系。控辯雙方對該因果關系的爭議不影響本案的定性。此外,被告人也未能提交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且偵查機關通過鑒定,排除了昊匯科技周邊企業與“紅水”的因果關系。
盡管昊匯科技及全部被告人均已向邢臺中院提出上訴,案件還在未二審,但公司已破敗不堪,僅有三名員工因公司拖欠工錢還在堅守,被告人之一的劉文沖在羈押時死亡,整個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均為此次污染事件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偷排廢水 企業、個人如何擔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除企業單位需承擔責任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第九十四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一條)。
有機廢水如何規范化處理
有機廢水,特別是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的處理,是當前世界污水處理的公認難題,且此類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影響極大,一旦處理不當排放到自然環境中,就可能成為污染大案,不但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也會給企業帶來極大負面影響,甚至影響到企業的生死存亡。
2020年11月19日,《難降解有機廢水深度處理技術規范》gb/t 39308-2020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規定了難降解有機廢水深度處理技術的處理處置方法、組合工藝路線及環境保護要求。
超臨界水氧化技術將水的溫度、壓力升高到臨界點以上(374.3℃、22.05mpa),即達到水的超臨界狀態,以超臨界水作為反應介質,以氧氣作為氧化劑,在高溫、高壓反應條件下,將有機物氧化分解為co2和h2o。超臨界狀態下,水的密度、粘度、電導率、介電常數等基本性能均與普通水有很大差異,表現出類似于非極性有機化合物的性質,可與有機物完全互溶,高效降解高濃有機廢水與危廢廢物中的有機污染物,反應迅速,降解徹底,基本無二次污染。
ep-凱森電化學氧化污水處理技術能夠在電場作用下,利用不溶性陽極的直接電解氧化作用,或陽極反應產物(cl?、cloˉ、o?)間接的氧化作用,降解消除水中的cod、氨氮、氰、酚、硫離子、色度等污染物,直接氧化使有機物或還原性無機物氧化為無害物質,不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