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進一步推進工業企業,低(無)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替代工作,推動工業綠色發展。7月6日,成都市工業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于印發成都市推進工業企業低(無)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要求,各區(市)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按照“分類處置,應替盡替”的原則,通過“示范引領,執法倒逼”等方式,大力推進省級77戶重點企業和3700多戶家具企業低(無)揮發性有機物源頭替代工作,從源頭上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一、工作目標
2021年底前,省級重點企業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比例達到行業替代比例要求,其中家具制造行業企業低(無)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水性膠黏劑替代比例達到100%;工程機械制造行業重點企業高固體分、粉末涂料替代比例達到30%以上;鋼結構制造行業重點企業高固體分涂料替代比例達到50%以上;包裝印刷重點企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其余行業企業積極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
2022年6月底前,全市家具制造行業企業低(無)揮發性涂料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水性膠黏劑替代比例達到100%。
二、重點任務
(一)組織自查自改
2021年7月底前,各區(市)縣根據省級重點企業和全市家具制造企業清單,制定本區域工作推進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分工和完成時限。
2021年8月底前,各區(市)縣組織并完成列入清單的工業企業開展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情況自查自改,重點自查原輔材料臺賬建立情況、原輔材料使用量、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比例等,同步建立工業企業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目標推進情況臺賬。
(二)實施分類處置
對自查已達到替代比例的工業企業,持續做好企業跟蹤服務,督促工業企業建立健全vocs原輔材料臺賬,隨機開展抽查檢查,確保穩定達到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比例。
對已開展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工作但暫未達到替代比例的工業企業,要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和替代目標,督促企業通過原輔材料直接替代、淘汰落后工藝設備或實施技術改造等措施,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全面完成任務。
對未開展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或推進緩慢的工業企業,要會同行業專家進行科學指導,加快推進步伐,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全面完成任務。
對確因工藝條件無法替代或替代后產品質量、市場等受到影響的,要督促企業開展企業自評和第三方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并向當地經信、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提出書面申請,由上述三家部門進行聯合認定。
(三)強化執法倒逼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強化對工業涂裝企業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情況的執法工作,對未建立、保存臺賬或者臺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法進行查處;并將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比例納入重點行業企業綠色化績效發展考核指標,對未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要求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依法進行查處。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銷售含vocs的涂料、膠黏劑等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單位依法嚴格查處。
(四)示范引領推廣
各區(市)縣要圍繞vocs排放量大、產業特征明顯、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率高、治理基礎較好的企業,鼓勵爭創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試點示范企業,7月底前,組織開展重點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示范企業征集,崇州市、新都區各爭創不少于2戶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試點示范企業。鼓勵工業企業聯合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研發、推廣低(無)vocs原輔材料、先進工藝設備和綠色產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征集發布低(無)vocs涂料、膠黏劑產品推薦目錄,搭建供需平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是此項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立即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計劃,明確職責分工,在全面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將目標及時分解落實到鄉鎮、明確到具體企業,做到責任、措施、時間“三落實”,7月30日前,向成都市工業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推進方案,同時從8月開始,于每月20日前報送工作進度,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目標任務和工業綠色發展、安全生產同步推進。
(二)明確職責分工
經信部門負責牽頭開展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低(無)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工作,分解目標任務,建立工作臺帳,推動替代工作順利進行。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強化執法工作,建立執法臺賬,對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依法查處。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銷售含vocs的涂料、膠黏劑等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建立執法臺賬,對產品質量不合格、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單位依法查處。
(三)強化目標考核
將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工作納入省環保督察整改內容,強化日常跟蹤督查,建立臺賬月報制度,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工作順利推進,按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對因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成效不顯著,導致工作推進不力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