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推進督察整改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利于把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部署要求更好落到實處。那么,《辦法》中有哪些重點需要及時關注呢?
清單管理明確任務
督察整改是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環節,是檢驗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標志。《辦法》共計6章26條,從職責分工、工作程序、監督保障、紀律要求等多方面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具體要求。而這些規定,最大的特點便是任務明確:
工作原則部分,強調突出標本兼治,把生態環境保護與國家重大區域戰略相結合,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職責分工部分,明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調度督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司其責;
監督保障部分,要求實施臺賬管理,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制定重點督察整改任務、全口徑督察整改任務和共性問題三類清單,定期調度有關情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組織對重點督察整改任務開展現場盯辦,適時對督察整改情況開展現場抽查……
通過確定原則、細化分工、制定清單等方式,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從一個紛繁復雜的系統工程,分解為一項項切要害、易看懂、便執行的重要工作,更有利于推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落實。
一位東部省份市級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辦法》掐住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的“七寸”:“在《辦法》的具體要求下,督察整改中走過場、‘一刀切’、碎片化的情形將會得到極大遏制。”
省級主體整改責任明確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
細讀《辦法》,相關要求一脈相承。《辦法》中也點明了督察整改過程中省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責任:在省級層面,省級黨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角色定位決定主體責任,省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第一責任人,就要求其對本行政區域的督察整改負總責,包括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同樣,省級黨委和政府作為督察整改責任主體,具體工作應該怎么做,《辦法》中也有詳細規定:省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督察整改領導機制,研究部署、統籌協調、督促推動督察整改工作;省級黨委和政府組織編制督察整改方案,報送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各省(區、市)對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現場檢查抽查……
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督察體制。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各省級督察在督察整改中將發揮重要作用。
《辦法》中指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省級督察整改領導機制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嚴格落實整改任務及措施。
整改敷衍、造假要公開曝光
推動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發展,狠抓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問題整改是必然選擇。而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總基調,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也理應貫穿督察整改過程。
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盼,我有所為。信訪投訴是送上門的群眾工作,是發現環境問題、解決環境問題的“金礦”,讓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信訪問題的解決感到滿意,是生態環保工作的重要課題。《辦法》中強調,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要做好對督察進駐期間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的調查處理。
此外,《辦法》中公示、公開的字眼頻出: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務應進行驗收銷號,若整改任務已落實整改措施并達到整改目標,經驗收、公示后可予以銷號,各省(區、市)、督察整改實施主體均應定期公開督察整改情況。
依法實施信息公開是人民政府密切聯系群眾、轉變政風的內在要求,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重要舉措。將督察整改情況公開公示,在陽光下推進整改工作進行,有利于整改推進權責明晰、規范運行。
發現問題,其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督察整改工作不僅僅需要曝光問題,也要宣傳典型。《辦法》中指出,組織新聞媒體跟蹤報道督察期間發布的典型案例整改情況,并對整改中敷衍應對、弄虛作假等問題進行公開曝光。對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時形成正面典型案例并進行宣傳,發揮激勵先進、交流工作、引領帶動作用。
將政府的行政行為、企業的環境行為置于社會公眾監督之下,使公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與突出環境問題的整改成效相適配。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推動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文章來源:中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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