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評價對周邊調查范圍如何劃定?
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7.2 調查評價范圍”的要求確定項目的調查范圍,如項目污染物排放涉及大氣沉降及地表徑流,且居民點位于影響評價范圍(最大落地濃度范圍)內,則應判別為敏感,反之則判別為不敏感。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結論是否應有時效性
問題:
環評報告的結論其實是有一個時效性,時效5年,5年內不動工建設,那就得重新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因為周圍環境存在一定變化。那么從技術討論上說,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否也應有一個時效性,因為做土壤調查時也要考慮周邊企業對這塊地的影響,才可以下結論。
假設這塊土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可行,5年后再開發,是否應該重新修訂備案?因為5年內周邊環境也存在一定變化。當時的報告對這塊的土壤污染狀況結論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狀況。周邊環境的污染物大氣沉降及地下水受影響,這是一個變化因素。建議地方是否應當出臺一些法規,類似應急預案、環評的結論具有一個時效性,規定一個期限內該地塊不開發建設,重新修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備案。
答復: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 〔2019〕47號)明確了評審的有關原則:整體性原則。要從整體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審查各環節的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前一環節報告是否能夠滿足本環節工作的要求進行評審。如:評審風險評估報告時,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評審,對數據不滿足要求的應該在風險評估階段開展補充調查。
“假設這塊土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可行,5年后再開發”,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評審,對數據不滿足要求的應該在風險評估階段開展補充調查。
0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義務
列入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的基礎工作,是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要素的重要內容,應明確職責,建立健全公司土壤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體系,努力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消除各類土壤隱患,保證公司安全生產。
02隱患排查方式及頻次
根據排查頻次、排查規模、排查項目不同,隱患排查可以分為綜合排查、專項排查、日常檢查。
(1)綜合排查:以廠區為單位開展全面排查、一年應不少于1次;
(2)專項排查:在特定區域、設備、措施進行的針對性排查,主要包括生產區域、廢水處理系統、油液品庫、化學品庫等重點區域,頻次根據具體排查確定,一季度應不少于一次;
(3)日常檢查:以班組、工段、部門為單位,對單個或幾個項目組織的日常的、巡視性的排查工作,期頻次根據具體排查項目確定,一月應不少于兩次。
03隱患排查內容
(1)儲罐、化學品存儲區有大量的產品或原料液體,發生跑、冒、滴、漏或其他形式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極易造成土壤和水體污染,排查重點:進/出料口、法蘭、基槽等。
重點檢查內容:
a.罐體、倉庫原料是否有泄漏情況,報警裝置是否正常;
b.定期檢查輸送管道、法蘭、閥門的運行狀態;
c.人員操作狀態是否正常,輕拿輕放,放置容器損毀;
d.應急物資的配備和防滲、防泄漏措施是否滿足要求;
(2)液態化學品通過管道或車輛運輸,在運輸過程管道發生破裂、損壞,或盛裝液體的容器傾翻、破損,造成泄漏物污染土壤和水體。
重點檢查內容:
a.地下管網防滲和防護措施情況;
b.運輸容器是否采取密閉措施;
c.運輸車輛貨倉是否經過密閉防滲處置;
d.是否制定專用運輸路線;
04隱患級別
根據隱患發生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難度等因素進行風險分析,將隱患分為一般隱患、普通隱患、重大隱患。
a.一般隱患:影響范圍小,部門可以解決掉的隱患;
b.普通隱患:影響范圍較大,多個部門協同解決隱患;
c.重大隱患:公司層面,涉及啟動應急預案程度隱患;
05土壤監測
自行監測方案是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等要求,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監測方案。
首先,制定監測方案要了解清楚企業基本情況,主要是企業概況、原輔材料、生產工藝流程等;
其次,通過前期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以及對生產工藝和風險物質進行分析,確定土壤污染隱患的重點區域;
在疑似污染最重的區域布設取樣點位,布點原則如下:
(1)符合國家場地調查和場地環境監測的相關技術導則要求;
(2)監測點應布設在重點設施周邊并盡量接近重點設施;
(3)監測點的布設應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
布點數量:每個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不少于2個土壤采樣點且需根據待監測區域大小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增加采樣點數量。
最后,在對已有資料分析與現場踏勘的基礎上,確定采樣點個數和樣品采集數、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信息。
在自行監測結束后應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以下情況可說明所監測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已存在污染跡象:
(1)關注污染物濃度超過相應標準中與其用地性質或所屬區域相對應的濃度限值的;
(2)關注污染物的監測值與對照點中本底值相比有顯著升高的;
(3)某一時間內(1年以上)同一關注污染物監測值變化總體上呈顯著上升趨勢的。
對于已存在污染跡象的監測結果,應排除以下情況:
(1)采樣或統計分析誤差,此時應重新進行采樣或分析;
(2)土壤或地下水自然波動導致監測值呈上升趨勢的(未超過限值標準);
(3)土壤本底值過高或企業外部污染源產生的污染導致的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標準;
對于存在污染跡象的重點設施周邊或重點區域,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加監測點位,提高監測頻次。
來源:環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