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每年的3—9月份都是臭氧污染的易發高發時段。
科學研究表明,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體物,吸附技術是最為常用的VOCs治理技術,其中尤以活性炭吸附VOCs裝置居多。活性炭作為一種經濟高效、應用便捷、普適性強的吸附材料,在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領域應用廣泛。
為規范活性炭吸附設施及工藝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佛山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印發了《關于加強活性炭吸附工藝規范化設計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主要通過加強活性炭吸附工藝環評文件審查、將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規范活性炭設施及工藝參數設計、規范活性炭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做好規范化改造提升幫扶指引和強化監督執法力度等六個方面,詳細闡述了活性炭吸附設施及工藝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中的一些注意事項。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活性炭吸附工藝
規范化設計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通知
通知全文
為加強活性炭吸附工藝管理,規范活性炭吸附設施及工藝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確保安全有效可靠運行,助力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現就VOCs“4+2”企業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處理揮發性有機廢氣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活性炭吸附工藝環評文件審查
新、改、擴建項目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在環評文件編制時應根據廢氣的來源、性質(溫度、壓力、組分)、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流量(風量)及生產連續性等因素綜合分析選擇吸附工藝的適用性和可行性。一般情況下,活性炭吸附工藝適用于間歇式生產、單體風量不大(小于30000m3/h以下)、揮發性有機物進口濃度不高(300mg/m3左右,不超過600mg/m3)且不含有低沸點、易溶于水等物質組分的廢氣處理。
經論證適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在環評報告中應明確廢氣預處理工序并說明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確保后端活性炭吸附工藝吸附效果;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擬采用活性炭類型、工藝運行等基本參數,明確活性炭箱體體積、填裝數量、質量、更換周期等關鍵內容,提出活性炭吸附工藝運行維護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具體可參考附件1)。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環評審批管理中,應強化活性炭吸附設施及工藝設計的經濟技術可行性審查。
二、將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排污單位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藝治理揮發性有機物的,應在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變更時,確認所選的廢氣治理工程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詳細填報污染防治設施情況,應載明活性炭品質要求,明確活性炭吸附裝置設計風量、活性炭類型、活性炭填裝量、更換周期、單次更換量、活性炭碘值等內容;采用水簾機、噴淋塔等預處理工序除渣、除霧的,還應明確噴淋水量、更換周期和單次更換水量等內容。排污單位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未按要求填報的,許可證核發部門應當要求申請單位補正。排污單位在獲取排污許可證后,還應按照證后管理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活性炭及噴淋水更換情況、廢活性炭處置情況等(具體詳見附件2)。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排污許可證證載要求作為作為活性炭吸附設施規范化運行管理的重要依據。
三、規范活性炭設施及工藝參數設計
(一)合理選擇預處理工藝。
活性炭吸附預處理工藝是保障活性炭安全高效運行、降低換炭成本的重要環節。進入吸附設備的廢氣顆粒物含量應低于1mg/m3,溫度應低于40℃,若顆粒物含量超過1mg/m3,應先采過濾或洗滌進行預處理。當廢氣采用水噴淋塔或旋流塔預處理工藝,噴淋塔須配備除霧器,在進入活性炭箱體前設置干式過濾器。若廢氣含有油霧的,還應設置靜電除油等預處理設施。
結合佛山木制家具、金屬表面或其他基材噴漆工序有機廢氣治理實踐,宜采用高效氣旋水簾機+高效氣旋噴淋塔(或旋流板式洗滌塔)+多級過濾棉等工藝進行活性炭吸附預處理。其中,噴涂量較多、漆渣量相對較高的,可多級組合串聯。在采取上述組合工藝進行預處理后,通過強化日常撈渣頻次、換水頻次,可有效減少廢氣中漆渣顆粒物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明顯減輕后端活性炭吸附處理負荷。高效氣旋水簾機、高效氣旋噴淋塔、旋流板式洗滌塔、干式過濾器(多級過濾棉)設置及撈渣換水頻次應根據廢氣風量、廢氣濃度、停留時間、現場位置等因素確定(具體可參考附件1)。
(二)規范活性炭品質及炭箱設計要求
活性炭品質是衡量活性炭吸附工藝有效性的關鍵參數,為確保治理效率,用于吸附治理的活性炭質量應滿足如下基本條件: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 比表面積≥850m2/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9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m2/g,孔徑應不大于3mm(625孔)。在實際生產管理中,排污單位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等相關證明材料。
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或現有排污單位規范化整治應嚴格按相關技術規范設計活性炭吸附設施,確保有機廢氣經有效處理、達標排放。對于采用固定床活性炭吸附處理的,活性炭箱設計的主要參數包括:蜂窩狀活性炭箱氣體空塔流速不超過1.2m/s,裝填厚度不宜低于0.6m;顆粒狀活性炭氣體空塔流速不超過0.6m/s,裝填厚度不宜低于0.3m;纖維狀活性炭箱氣體空塔流速不超過0.15m/s,裝填厚度不宜低于90mm。廢氣停留時間保持0.5-1s。蜂窩狀活性炭填裝要有空隙,顆粒狀活性炭抽屜長度一般不超過1m(太長易變形且單體重量大,不易換炭)。活性炭箱體體積應綜合考慮氣體流速、箱體截面積、氣體停留時間、現場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可參考附件1)。
按照相關技術要求規范排放口建設,合理設置采樣口,采樣平臺高于地面時,有通往平臺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等易于人員到達的監測安全通道。
(三)強化活性炭填裝量及更換頻次管理
吸附床層的活性炭填裝體積應根據廢氣處理量、氣體流速、停留時間等參數確定,填裝量根據活性炭類型確定。排污單位活性炭更換周期應根據活性炭用量、動態吸附量、削減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風量和運行時間等參數綜合確定。考慮佛山產業特點和污染治理實際,正常運行工況下,若水簾柜、噴淋塔撈渣頻次不低于2次/天、換水頻次按1次/周,蜂窩狀活性炭可2個月更換1次,顆粒狀活性炭可3個月更換1次;若水簾柜、噴淋塔撈渣頻次不低于2次/天、換水頻次按1次/半月,蜂窩狀活性炭需至少1個月更換1次,顆粒狀活性炭需至少2個月更換1次;活性炭每個更換周期內應當予以全部更換。活性炭箱體因空間、承重而造成實際體積小于規范參數設計要求的,應當等比例加大換炭頻次,累計換炭量應不少于規范參數炭箱每個更換周期換炭量。排污單位應定期檢測活性炭吸附裝置廢氣出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當出口污染物濃度超過規定排放限值的70%時,應及時更換新活性炭(具體可參考附件1)。
(四)鼓勵采用顆粒活性炭再生回用
對吸附飽和的活性炭進行脫附、再生,可顯著降低企業活性炭更換成本。鑒于蜂窩狀活性炭存在吸附效能不足、更換頻次高、結構強度低、易破碎、來回運輸損耗大、難以有效再生回用、包括危廢處置在內的綜合成本高等問題,鼓勵排污單位使用顆粒狀活性炭進行有機廢氣吸附處理,并采用適用于顆粒炭的炭箱設計及組合式置炭抽屜,以便拆卸便捷、批量更換再生后回用,在提高廢氣處理效能的同時,積極降低綜合換炭成本。
四、規范活性炭設施安全生產管理
為規范活性炭安全生產管理,每個活性炭箱體應安裝1個壓差計,測量活性炭箱體兩側壓力差距,當壓力差增大到限值,應更換活性炭;每個活性炭箱體應安裝1個溫度傳感器,檢測進氣溫度(活性炭箱體要求進氣溫度不大于40℃)。在進風風管必須安裝防火閥(安全閥),當活性炭箱的氣體溫度升高至防火閥限值(65-80℃),防火閥關閉。進入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廢氣中有機物的濃度應低于其爆炸極限下限的25%。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有條件的排污單位還可選擇活性炭冷風補風機、噴淋、換熱器以及警報裝置和遠程控制等安全措施。
五、做好規范化改造提升幫扶指引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活性炭吸附工藝規范化管理政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宣傳(具體可參考附件3),在環評審批、排污許可、行業治理、日常檢查等生態環境管理中,加強業務幫扶指導,協助排查活性炭設施存在的問題,推動全環節規范化改造提升,并提醒按時在“佛山無廢城市服務管理平臺”填報換水換炭信息,加強運行臺賬管理。對積極主動開展低效設施淘汰及規范化改造提升的排污單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在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量核定、環評審批服務、協商減排、排污許可換領等方面給予充分考慮和支持,并以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行動為契機,爭取納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稅收優惠。生態環境部門堅持“鼓勵先進、淘汰落后、分步實施”的原則,分步推進活性炭吸附工藝規范化改造,對未按時限完成改造、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限值的排污單位,將加大執法幫扶力度。
六、強化監督執法力度
排污單位每年將購置的活性炭質保單、活性炭更換臺賬、危廢管理臺賬、危廢處置聯單、自行監測報告及治污設施運行臺賬等整理存檔。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管,排污單位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記錄臺賬,或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活性炭管理臺賬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排污單位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活性炭吸附工藝合理性、設施規范性、活性炭及漆渣更換轉移量、噴淋水更換量作為排污單位活性炭吸附設施有效運行的重要判斷依據,并加強執法監測。對活性炭吸附設施未有效運行、揮發性有機物超標的排污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中,對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對超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附件:1.活性炭吸附工藝規范化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指引
2.活性炭吸附工藝排污許可填報及記錄要求
3.活性炭吸附工藝常見問題工作手冊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15日
通知原文
(文章來源:活性炭的那些事兒,《VOCs前沿》排版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