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生活垃圾主要處置方式發生了變化,根據國家統計局2019年的統計數據顯示,焚燒處理量首次超過填埋,成為第一大處置方式。伴隨著焚燒處理量與日劇增,同時也帶來了飛灰產生量的不斷增加。為規范飛灰處理處置全過程的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規范”),系統性地明確了飛灰處理處置收集貯存的運輸要求、技術要求、監測要求和環境管理要求。
明確飛灰收集、貯存、運輸污染控制
飛灰作為危險廢物的一種,同時也屬于固體廢物。《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原則性的指出收集、貯存、運輸固體廢物,應采取防揚塵、防雨、防滲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而對于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也有著明文規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指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各執一聯轉移聯單,同時規定產生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單位進行運輸。技術規范進一步強調飛灰收集、貯存、運輸的三防等要求和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同時,明確規定了飛灰在貯存狀態下的廢氣排放要求,飛灰貯存設施收集的廢氣中顆粒物應遵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排放;或在不影響焚燒工況的情況下,導入焚燒爐煙氣排放系統排放。最后,還特別具體的指出飛灰的貯存、運輸應采用封閉包裝或置于密封容器內,或使用封閉槽罐車散裝運輸,防止對外環境造成污染。飛灰的收集、運輸、貯存過程還應該按照《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執行。
推動飛灰資源化利用,禁止用于燒結磚生產
2020年9月,在《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答記者問會上,生態環境部固體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目前,飛灰主要以填埋方式進行處理,資源化利用發展較滯后……推動飛灰資源化利用……制定了《技術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有著明確的生產過程污染控制標準和水泥產品質量控制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2013)規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生產過程中的煙氣、廢水排放要求。《水泥膠砂中可浸出重金屬的測定方法》(gb/t30810-2014)、《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2014)規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的運行技術要求、處理產物濃度限值要求和監測監督管理要求,對入窯生料的氯和氟元素以及重金屬含量,出窯熟料重金屬均提出了含量限值要求。對于飛灰資源化利用,缺乏對于除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的其他處理工藝飛灰處理產物污染控制要求。技術規范的出臺補充了飛灰處理產物的污染控制要求,明確了技術要求和監管指標,為我國飛灰資源化利用提供了支撐。技術規范針對飛灰處理、處置過程中的廢氣、廢水污染物提出了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同時指明利用過程的污染防治應符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1091-2020)的要求。同時,技術規范明確禁止飛灰及其產物用于燒結磚生產,生態環境部固體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基于燒結過程利于產生二噁英,而磚窯的煙氣處理系統僅要求設置脫硫和除塵裝置,存在二噁英類污染物超標排放風險。
規范飛灰環境監管飛灰除了用于資源化利用,目前,我國飛灰主要以填埋方式進行處置,其中鰲合固化填埋至生活垃圾填埋場又占主導地位。技術規范指出未經處理的飛灰經密封包裝后,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要求的,進入剛性危險廢物填埋場填埋;飛灰處理產物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入場要求的,可進入柔性危險廢物填埋場填埋。
技術規范指出飛灰處理產物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入場要求的,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分區填埋。同時,對于進入柔性危險廢物填埋場或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飛灰處理產物均應進行檢測合格。實際上,《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已明確指出:飛灰與焚燒爐渣應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飛灰、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和滿足要求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單獨分區填埋;飛灰經有資質監測監測單位監測,并經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同時對飛灰處理產物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提出了污染物限值要求。但蕪湖生態在日常調研工作中發現,相關規定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gb18485、gb16889雖提及了飛灰的監測,然而未明確監測主體及監測頻次要求。技術規范的出臺,彌補了政策上的缺失,指明飛灰監測的主體為飛灰處理和處置設施所有者,設施所有者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進行自行監測或委外監測。
同時技術規范也明確了飛灰的監測頻次,規定不僅要對處置環節的飛灰處理產物進行監測,還需對處理環節的飛灰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具體監測頻次要求詳見下表。
推動飛灰處置信息公開蕪湖生態自2017年開始關注垃圾焚燒廠的飛灰處置信息公開情況,通過企業官網觀察和信息公開申請發現,相較于煙氣污染物信息公開,飛灰處理處置信息公開有待進一步完善。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焚燒廠屬于大氣和土壤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保護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均指出重點排污單位應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等信息。技術規范進一步明確企業應建立臺賬與應急預案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開總結報告,公開飛灰轉移、處理處置及相關監測等信息,為飛灰處理處置信息的公開提供了原則性依據,但仍待明確具體細節,如公開方式、公開內容等。技術規范的出臺極大了彌補了我國飛灰處理處置的監管政策缺口,對我國飛灰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政策的頒布只有有效的落實和執行才能發揮其最大的價值,期待相關企業和政府職能部門可以及時學習,并遵照執行。
文章來源:46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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