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印發《2022年全省生態環境專項執法行動計劃》,部署6項專項執法行動,覆蓋水、氣、土壤固廢、數據造假、噪聲、環境風險等領域,對行動目的、檢查對象、主要措施、行動時間做出明確規定。
(一)流域水陸協同專項執法行動
1. 行動目的:強化陸域水域污染協同治理,統籌推進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堅持以點帶面、源頭管控,持續加大涉水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廢水偷排直排違法行為,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實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為實現年度生態環境目標奠定基礎。
2. 檢查對象。全省范圍內:
重點檢查地區:太湖流域、淮河流域、長江沿線大運河、國省考斷面水質不達標區域;
重點監管領域:電鍍、化工、印染、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生產廢水直排入河(湖、海)企業、規?;a、畜禽養殖場等重點涉水排放行業;
重點執法對象:涉磷、涉重、涉揮發酚等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業。
持續關注對象: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支流支浜蓄積污水整治、水源地保護區內環境問題、港口碼頭污染防治情況等可能影響水質的污染因素。
3. 主要措施。
一是檢查涉揮發酚、氟化物、重金屬等特征工業污染物排放單位原輔材料選用、儲存、運輸及使用情況,關注工業特征污染物工藝、設施、儲存點、車間等區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雨排口不規范等風險,嚴厲打擊工業特征污染物偷排直排、超標排放等風險。
二是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是否落實自行監測、公開排放信息、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提交執行報告等要求。
三是檢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廢水是否達標排放,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稀釋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存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方面違法問題。
四是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控運維情況,是否存在人為干擾在線監控設備取樣監測,是否存在數據弄虛作假,在線儀比對誤差是否符合規范,運維記錄是否真實有效等情況。
五是港口碼頭企業環保手續是否健全,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建設到位并穩定運行,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等。
六是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水源地保護區內是否存在環境風險隱患,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排污項目等情況。
七是檢查海域環境綜合治理情況,包括入海河流斷面水質、沿岸直排海洋污染源整治、海水養殖環境治理,船舶港口、海洋垃圾等污染防治情況。
4. 行動時間。2022年3月至11月,突出流域執法特點,分時段分區域實施,采取編號管理。
(二)大氣污染協同專項執法行動
1. 行動目的。協同推進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源、重點排污單位與產業集群(園區)、污染排放和碳排放權等領域協同執法工作,進一步提高執法精準性,強化重點時段、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的重點污染因子監管,以突出大氣生態環境問題為引領,嚴厲打擊各類大氣污染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完成大氣環境質量年度目標。
2. 檢查對象。
全省各類港口碼頭、建筑工地、鋼鐵行業、有色金屬、電力行業、水泥行業、炭素行業、混凝土制造行業以及臨時廢物堆存場;
重點領域:全省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包括各類儲罐設施,其中以石化、化工、涂裝、醫藥、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行業為重點;
監管對象: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管控企業;
“回頭看”對象:2021年部監督幫扶及省大氣執法專項交辦問題企業;
移動源領域檢查對象: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移動污染源生產、檢測企業;
試點對象:涉及碳排放交易的重點企業。
3. 主要措施。
一是檢查企業對《江蘇省重點行業揚塵污染防治指導意見(試行)》、《江蘇省重點行業堆場揚塵排放標準(試行)》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等文件是否落實到位。重點檢查物料存儲、運輸、裝卸等環節揚塵防治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二是檢查企業vocs源頭控制、無組織排放及末端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主要包括治污設施是否按要求建設,設施是否正常運行維護,治理效果是否達到要求,有機儲罐、裝卸、敞開液面、廢氣收集等無組織環節管控措施是否到位,自動監控安裝運行情況,以及石化、化工企業檢修計劃和檢修期間vocs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等環節。
三是重點檢查列入國家攻堅方案的32個重點企業集群和省定工作任務的376個企業集群vocs綜合治理情況,檢查企業對《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標準執行情況,具體包括:防泄漏信息管理平臺、集中噴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運行管理情況;園區vocs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監測預警監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
四是檢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是否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情況。檢查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否在檢驗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等行為。
五是檢查重點行業碳排放企業排放報告真實性、合規性、一致性、準確性,檢測、咨詢、核查等服務機構工作過程、技術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以及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排放報告核查等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是否存在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
4. 行動時間。2022年全年按照突出季節性執法特點,分時段分階段協調實施,采取編號管理。
(三)土壤、固廢污染防治源頭管控專項行動
1.行動目的。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法定責任義務,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加強危險廢物、新化學物質、涉疫廢棄物執法監管,依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2.檢查對象。全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地塊;固體廢物產生、處置、利用單位;新化學物質使用、生產單位;醫廢、涉疫廢棄物產生、收集、處置單位。
3.主要措施。
一是檢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排污許可證落實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自行監測情況、隱患排查落實情況等。
二是檢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地塊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等落實情況,用途變更為“二公一住”的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開發建設行為。
三是檢查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情況,危廢全生命周期系統落實情況。
四是檢查企業是否存在未辦理登記或備案違規生產、使用新化學物質等違法行為。
五是涉疫定點醫院、醫學觀察隔離點、醫廢處置單位等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情況,涉外口岸疫情防控期間涉外垃圾、廢水處置情況。
4.行動時間。2022年2月下旬至12月。
(四)打擊生態環境數據弄虛作假專項執法行動
1. 行動目的。持續加強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及環評機構監管,提高生態環境基礎數據質量,打擊生態環境數據弄虛作假專項執法行動。強化環評機構、檢驗檢測類機構以及第三方運維機構監管,嚴厲打擊各類弄虛作假行為,確保生態環境基礎數據“真、準、全”。
2. 檢查對象。全省重點排污單位;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環評編制機構;自動在線監控設備運維機構。
3.主要措施。
一是檢查為生態環境行政管理服務的(提供排污許可申報、重點企業自行監測等)和被舉報有違規行為的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抽取監測報告,檢查相關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檢查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要求,以及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規范的遵循執行情況,并重點查處檢驗檢測機構是否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
二是抽取部分環評中介機構編制的環評文件,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重點復核環評文件是否存在《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中列舉的環評文件抄襲、關鍵內容遺漏、數據結論錯誤、其他造假情形等4個方面15種具體情形,兼顧復核環評文件存在的其他質量問題。
三是重點檢查排污單位在線監控設施運營情況,是否存在應裝未裝、應聯未聯、不正常運行等問題。檢查企業在線監測數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擅自修改自動監測設備關鍵參數,通過設備模擬功能憑空生成數據,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改變樣品性質、遠程登陸數據采集儀刪除數據日志記錄等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檢查自動監測數據傳輸、設備故障維修、運行維護質量等情況,是否存在通過向生態環境部門虛假報備儀器故障、超標期間維護設備干擾正常監測、教唆或授意排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方法等行為。
4.行動時間。2022年6月至12月,分時段分階段實施,行動代號“秋風”,采取編號管理。
(五)噪聲污染專項執法行動
1.行動目的。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動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壓緊壓實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推動區域、部門噪聲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全面消除“高考”、“中考”等特殊時段噪聲擾民隱患。
2.檢查對象。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3.主要措施。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全省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提請各級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系統推進噪聲執法監管工作。
一是檢查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工業噪聲,依法處理無證和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的行為。
二是會同相關部門檢查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建筑施工噪聲。
三是會同相關部門檢查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交通運輸噪聲。
四是會同相關部門檢查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社會生活噪聲。
4.行動時間。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2022年3月至5月,主要開展新《噪聲法》宣傳工作和提醒式執法工作,第二階段2022年6月至11月,主要開展中高考期間、重要會議、特殊時段的“靜音”執法行動。
(六)生態環境風險隱患監督檢查專項行動
1.行動目的。深入開展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有效化解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督促企業做好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發現消除環境安全隱患。鞏固一年小灶,推進三年大灶,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督促企業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并按照《關于做好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聯動工作的意見》(蘇環辦﹝2020﹞101號)要求,將日常環境監管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線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健全企業內部環境治理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尤其是重點行業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確保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嚴厲打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驗先投、無證排污、超期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
2.檢查對象。
較大及以上等級環境風險企業;
全省相關工業企業的脫硫脫硝、煤改氣、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污水處理、粉塵治理、rto焚燒爐等六大類環境治理設施;
2017年以來部省審批的建設項目,以煤電、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建材等六大行業建設項目為重點。
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3.主要措施。
一是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二是檢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備案情況。
三是檢查企業管理責任制度、環境治理設施隱患排查情況,重點環境治理設施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情況。
四是檢查環境治理設施規范建設運行情況,是否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污等環境違法問題。
五是對照法律法規要求,檢查環評和排污許可情況;對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檢查“三同時”要求落實情況;對照方案及承諾要求,檢查落實情況;對照自主驗收相關規定,檢查自主驗收情況;對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檢查依證排污和落實證后管理要求情況。
六是檢查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開發造成生態破壞的環境違法行為。
4.行動時間:2022年3月至12月
文章來源:江蘇環境、中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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