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印發《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
重要時間節點
報送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
1)重點區域于2021年12月底報送生態環境部
2)其他地區于2022年6月底報送生態環境部
基本完成整治
1)重點區域于2022年6月底基本完成整治
2)其他地區于2022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治
報送工作總結
整治基本完成后向生態環境部報送工作總結
10個關鍵環節,如何排查整治?
(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儲罐和浮盤邊緣密封選型不符合標準要求, 呼吸閥泄漏排放突出,采樣口和人孔等儲罐附件、泡沫發生器、浮盤邊緣密封及浮盤附件開口(孔)管理不到位,儲罐呼吸氣收集處理效率低下。
q2 排查檢查重點
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有機化工、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煤化工、焦化、制藥、農藥、涂料等行業以及儲油庫、港口碼頭為重點,逐一排查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含中間罐)罐型、存儲介質、容積、存儲溫度、浮盤邊緣密封類型及治理設施建設情況、工藝類型和運行情況,建立儲罐排查清單;檢查檢測儲罐附件、浮盤附件、呼吸閥等泄漏情況和治理設施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q3 治理要求
企業應按照標準要求,根據儲存揮發性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儲罐容積等進行儲罐和浮盤邊緣密封方式選型。重點區域存儲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內浮頂罐罐頂氣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備新型高效浮盤與配件,選用“全接液高效浮盤+二次密封”結構。鼓勵使用低泄漏的儲罐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固定頂罐或建設有機廢氣治理設施的內浮頂罐宜配備壓力監測設備,罐內壓力低于50%設計開啟壓力時,呼吸閥、緊急泄壓閥泄漏檢測值不宜超過2000μmol/mol。
充分考慮罐體變形或浮盤損壞、儲罐附件破損等異常排放情況,鼓勵對廢氣收集引氣裝置、處理裝置設置冗余負荷;儲罐排氣回收處理后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 應進一步優化治理設施或實施深度治理;鼓勵企業對內浮頂罐排氣進行收集處理。
儲罐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洞、縫隙(除內浮頂罐邊緣通氣孔外);除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外,儲罐附件的開口(孔)應保持密閉。
(二)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上裝式裝車廢氣收集效率低;裝車廢氣多數采用“冷凝+吸附”工藝處理,由于運行維護不到位,難以穩定達標排放;罐車、裝車有機廢氣回收管線接口泄漏嚴重;部分港口碼頭已建油氣回收設施由于船舶未配備油氣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閑置。
q2 排查檢查重點
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有機化工、煤化工、焦化等行業以及儲油庫、港口碼頭為重點,重點排查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腦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裝卸的物料類型、裝載量、油氣回收量,裝載方式、密封型式、壓緊方式及治理設施建設情況、工藝類型和運行情況,建立裝卸排查清單;檢查檢測罐車人孔蓋、油氣回收耦合閥,底部裝載有機廢氣回收快速接頭、頂部浸沒式裝載密封罩、油氣回收管線法蘭等密封點泄漏情況,及治理設施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q3 治理要求
汽車罐車按照標準采用適宜的裝載方式,推廣采用密封式快速接頭等;鐵路罐車推廣使用鎖緊式接頭等。
廢氣處理設施吸附劑應及時再生或更換,冷凝溫度以及系統壓力、氣體流量、裝載量等相關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裝載作業排氣經過回收處理后不能穩定達標的,應進一步優化治理設施或實施深度治理。
萬噸級以上具備發油功能的碼頭加快建設油氣回收設施,8000總噸及以上油船加快建設密閉油氣收集系統和惰性氣體系統。
開展鐵路罐車掃倉過程vocs收集治理,鼓勵開展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及船舶油艙的清洗、壓艙過程廢氣收集治理。
(三)敞開液面逸散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含vocs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未按照標準要求密閉或密閉不嚴,敞開液面逸散vocs排放未得到有效收集;高、低濃度vocs廢氣未分質收集;治理設施簡易低效,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q2 排查檢查重點
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煤化工、 焦化、制藥、農藥等行業為重點,排查含vocs廢水產生節點、產生量、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設施加蓋密閉情況、治理設施建設情況、工藝類型和運行情況,及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泄漏檢測修復情況,建立敞開液面排查清單。
檢查裝置區含vocs廢水收集提升池、輸送溝渠、儲存、處理設施及污泥、浮渣儲罐等廢氣密閉收集情況,檢測治理設施排放濃度。
q3 治理要求
石油煉制、石油化工企業用于集輸、儲存、處理含vocs廢水的設施應密閉;農藥原藥、農藥中間體、化學原料藥、獸藥原料藥、醫藥中間體企業廢水應密閉輸送,儲存、處理設施應在曝氣池及其之前加蓋密閉;其他行業根據標準要求檢測敞開液面上方 vocs濃度,確定是否采取密閉收集措施。
通過采取密閉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溝、渠、井等敞開式集輸方式,減少集水井、含 油污水池數量;含油污水應密閉輸送并鼓勵設置水封,集水井、提升池或無移動部件的含油污水池可通過安裝浮動頂蓋或整體密閉等方式減少廢氣排放。
池體密閉后保持微負壓狀態,可采用u型管或密封膜現場檢測方法排查池體內部負壓情況,密封效果差的加快整治。
污水處理場集水井(池)、調節池、隔油池、氣浮池、混入含油浮渣的濃縮池等產生的高濃度vocs廢氣宜單獨收集治理,采用預處理+催化氧化、焚燒等高效處理工藝。
低濃度 vocs 廢氣收集處理, 確保達標排放。
污水均質罐、污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氨水罐 有機廢氣鼓勵收集處理。
焦化行業優先采用干熄焦;采用濕熄焦工藝的,禁止使用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廢水熄焦。
對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總有機碳(toc)濃度進行檢測,若出口濃度大于進口濃度 10%,要溯 源泄漏點并及時修復。
(四)泄漏檢測與修復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應開展而未開展ldar,未按標準要求的時間、 頻次開展ldar,密封點覆蓋不全,檢測操作、臺賬記錄等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ldar檢測數據質量差甚至弄虛作假。
q2 排查檢查重點
石油煉制、石油化工、有機化工、合成樹脂、煤化工、焦化、制藥、農藥、涂料等行業檢查企業密封點全覆蓋情況,重點關注儲罐、裝載、生產工藝廢氣收集輸送管道、治理設施密封點的覆蓋情況;檢查 ldar頻次、泄漏點修復情況和電子臺賬記錄、ldar信息系統數據錄入情況等;重點針對泄壓設備、閥、泵等動密封點開展隨機抽測,可使用紅外成像儀等輔助手段進行篩查。
未按規定時間、頻次開展ldar工作的,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密封點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密封點覆蓋不全、臺賬記錄缺失、儀器操作不符合規范的,出現可見滲液、滴液、管道破損等明顯泄漏的,建立治理臺賬,加快整改。
q3 治理要求
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行業所有企業都應開展ldar工作;其他行業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 vocs 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開展ldar工作。要將vocs收集管道、治理設施和與儲罐連接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范圍。
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泄漏檢測、修復、質量控制、記錄管理等工作。
鼓勵大型石化、化工企業以及化工園區成立檢測團隊,自行開展ldar工作或對第三方檢測結果進行抽查。
鼓勵企業加嚴泄漏認定標準;對在用泵、備用泵、調節閥、攪拌器、開口管線等密封點加強巡檢;定期采用紅外成像儀等對不可達密封點進行泄漏篩查。
鼓勵重點區域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工業園區建立ldar 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統一監管。
(五)廢氣收集設施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敞開式生產未配備收集設施,未對vocs廢氣進行分質收集,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控制風速達不到標準要求,廢氣收集系統輸送管道破損、泄漏嚴重,生產設備密閉不嚴等。
q2 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車間和設備密閉情況、有機廢氣是否“應收盡收”、高低濃度廢氣是否分質收集處理等,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的設計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并采用風速儀等設備開展現場抽測;
檢查廢氣收集系統輸送管道是否有可見的破損情況;
檢查廢氣收集系統是否在負壓狀態下運行,若處于正壓狀態,應對輸送管道組件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
q3 治理要求
產生vocs的生產環節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負壓運行。
無塵等級要求車間需設置成正壓的,宜建設內層正壓、外層微負壓的雙層整體密閉收集空間。
對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業,距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m/s;推廣以生產線或設備為單位設置隔間,收集風量應確保隔間保持微負壓。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時,在滿足設計規范、風壓平衡的基礎上,適當分設多套收集系統或中繼風機。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無破損。
焦化行業加強焦爐密封性檢查,對于變形爐門、爐頂爐蓋及時修復更換;加強焦爐工況監督,對焦爐墻串漏及時修繕。
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間歇性生產工序較多的行業應對進出料、物料輸送、攪拌、固液分離、干燥、灌裝、取樣等過程采取密閉化措施,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含vocs物料輸送原則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機液體進料鼓勵采用底部、浸入管給料方式;固體物料投加逐步推進采用密閉式投料 裝置。
工業涂裝行業建設密閉噴漆房,對于大型構件(船舶、鋼結 構)實施分段涂裝,廢氣進行收集治理;對于確需露天涂裝的,應采用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低(無)vocs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動式廢氣收集治理設施。
包裝印刷行業的印刷、復合、涂布工序實施密閉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原輔材料的除外。
鼓勵石油煉制企業開展冷焦水、切焦水等廢氣收集治理。使用 vocs 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稀釋劑、清洗劑等物料存儲、調配、轉移、輸送等環節應密閉。
(六)有機廢氣旁路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旁路數量多、管線設置隱蔽,未將旁路納入日常監管,旁路煙道、閥門漏風嚴重,部分企業以安全為由通過末端治理設施應急排口、治理設施中間工序直排管線、焦爐熱備煙囪等直排、偷排,部分企業偽造旁路管理臺賬或篡改中控系統旁路開啟參數。
q2 排查檢查重點
以生產車間頂部、生產裝置頂部、備用煙囪、 廢棄煙囪、應急排放口、治理設施(含承擔廢氣處置功能的鍋爐、 爐窯等)等為重點,排查可不通過治理設施直接排放有機廢氣的旁路,逐一登記造冊;
檢查企業旁路管理臺賬記錄情況,旁路安裝流量計、自動監測設備情況,旁路鉛封情況,旁路閥門開啟方式,中控系統旁路開啟信號參數保存情況,旁路備用治理設施建設情況等,建立有機廢氣旁路排查清單;
采用便攜式設備對旁路廢氣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測。
q3 治理要求
對生產系統和治理設施旁路進行系統評估,除保障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類旁路外,應采取徹底拆除、切斷、物理隔離等方式取締旁路(含生產車間、生產裝置建設的直排管線等)。
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生產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對于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并保存歷史記錄,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
閥門腐蝕、損壞后應及時更換,鼓勵選用泄漏率小于0.5%的閥門;
建設有中控系統的企業,鼓勵在旁路設置感應式閥門,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接入中控系統,歷史記錄至少保存5年。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對旁路廢氣進行處理,防止直排。
(七)有機廢氣治理設施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治理設施設計不規范、與生產系統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技術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差;治理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應付治理、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治理設施運行不規范,定期維護不到位。
q2 排查檢查重點
對治理設施建設情況、工藝類型、處理能力、運行時間、運行參數、耗材或藥劑更換情況、能源消耗情況和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二次污染物規范化處置情況進行檢查,建立vocs治理設施清單;檢查檢測企業vocs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設施去除效率。
q3 治理要求
新建治理設施或對現有治理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
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做到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先啟后停”,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治理設施;及時清理、更換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蓄熱體、過濾棉、燈管、電器元件等治理設施耗材,確保設施能夠穩定高效運行;做好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啟停機時間、檢維修情況、治理設施耗材維護更換、處置情況等臺賬記錄;對于vocs治理設施產生的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應及時清運,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應根據廢氣排放特征,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范設計凈化工藝和設備,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并足額充填、及時更換。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其比表面積不低于1100㎡/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藝宜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活性炭、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企業應使用合格的催化劑并足額添加,催化劑床層的設計空速宜低于40000h-1。采用非連續吸脫附治理工藝的,應按設計要求及時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氣體應保證采用高效處理工藝處理后達標排放。蓄熱式燃燒裝置(rto)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 760℃,催化燃燒裝置(co)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300℃,相關溫度參數應自動記錄存儲。
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脫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涉vocs“綠島”項目,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
(八)加油站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建設不滿足標準要求,操作運行不規范導致油氣人為泄漏,油氣回收系統運行指標不達標,油氣回收系統部分密閉點位油氣泄漏嚴重,加油站整體vocs排放濃度水平偏高、異味明顯。
q2 排查檢查重點
以加油站卸油油氣回收系統建設和操作方式、儲油區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情況以及加油油氣回收系統運行狀況為重點,利用現場檢查和視頻錄像查看等方式檢查卸油管、油氣回收管建設以及卸油油氣回收操作是否滿足《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采用便攜式檢測儀器檢測卸油口、油氣回收口、人工量油口端蓋、集液罐(如有)口、排放管壓力/真空閥(p/v閥,關閉狀態時)、油氣回收管線、油罐車油氣回收系統、耦合閥門等油氣回收密閉點位油氣濃度是否低于500μmol/mol;定期檢測加油槍氣液比、油氣處理裝置排放口濃度、加油站邊界無組織油氣濃度達標情況。
q3 治理要求
加油站應全面建立覆蓋標準全部要求的油氣回收系統日常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油氣回收系統相關零部件檢查、維護臺賬記錄。
卸油接口、油氣回收接口、卸油軟管接頭的管徑以及操作應滿足標準要求。地下油罐應采用電子液位儀密閉量油,除必要的儀器校準、巡查抽查、維修等需人工計量外,不得進行人工量油。
未安裝p/v閥的汽油排放管手動閥門應保持關閉,應急開啟應及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并及時進行維護,期間不得進行卸油操作。
油氣處理裝置應保持正常運行,不得隨意設置為手動模式或關閉。油氣泄漏濃度超標的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應通過更換密封圈、密封方式、設備零部件等實現達標排放。對氣液比超標的加油槍應查找原因,通過更換集氣罩、加油槍或真空泵零部件、調節回氣閥等方式保持油氣回收系統達標運行。
鼓勵汽油年銷售量5000噸及以上的加油站、納入地方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加油站建設油氣回收在線監測系統。
(九)非正常工況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不到位;部分企業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敞開式作業,vocs直排;部分企業火炬系統監控不到位,有機廢氣未充分燃燒,vocs大量排放。
q2 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企業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規程制定情況、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況臺賬記錄和報備情況,以及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收集、治理、監測監控情況。檢查火炬監控系統安裝情況、引燃設施和火炬工作狀態臺賬記錄。
q3 治理要求
石化、化工企業提前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維修計劃,制定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規程,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應及時收集處理,確保滿足標準要求。停工退料時應密閉吹掃,最大化回收物料;產生的不凝氣應分類進入管網,通過加熱爐、火炬系統、治理設施或帶有惡臭和vocs廢氣治理裝置的污油罐、污水處理設施、酸性水罐等進行收集處置。在難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掃產物密閉排放管網的情況下,可采用移動式設備處理檢維修過程排放的廢氣。蒸罐、清洗、吹掃產物全部處置完畢后,方可停運配套治理設施、氣柜、火炬等。加強放空氣體vocs濃度監測,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濃度后再進行放空作業,減少設備拆解過程中vocs排放。在停工檢維修階段,環保裝置、氣柜、火炬等應在生產裝置開車前完成檢維修;在開機進料時,應將置換出的廢氣排入火炬系統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進行處理;開工初始階段產生的不合格產品應妥善處理,不得直排。企業檢維修期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可利用走航、網格化監測等方式加強監管,必要時可實施駐廠監管。石化、化工企業應加強可燃性氣體的回收,火炬燃燒裝置一般只用于應急處置,不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企業應按標準要求在火炬系統安裝溫度監控、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鼓勵安裝熱值檢測儀;火炬排放廢氣熱值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補充助燃氣體。
(十)產品vocs含量
q1 存在的突出問題
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仍執行不到位,市場仍存在不達標產品;低(無)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替代比例較低。
q2 排查檢查重點
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企業,督促企業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的產品名稱、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建立管理臺賬。定期對含vocs產品生產、銷售、進口、使用企業開展抽檢抽查,檢查產品vocs含量檢測報告,并抽測部分批次產品。
q3 治理要求
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電子等重點行業要加大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力度,加強成熟技術替代品的應用。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廠時應配有產品標簽,注明產品名稱、使用領域、施工配比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提供載有詳細技術信息的產品技術說明書或者產品安全數據表。含vocs產品使用量大的國企、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承建單位要自行或委托社會化檢測機構進行抽檢,鼓勵其他企業主動委托社會化檢測機構進行抽檢。
文章來源:環保365
2022上海國際環保展將在上海國家會展中心隆重拉開帷幕。本屆展會展示面積將達17萬平米,匯聚超2,000家品牌展商。展示范圍涵蓋綜合治理、水、大氣、智慧環保、環境監測、資源再生、土壤、噪聲8大環境污染治理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