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噪聲法》)專題講座于線上舉行。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噪聲防治專委會副主任委員魏新渝重點分析了工業噪聲污染防治關鍵問題,并對新《噪聲法》進行解讀。
據統計,2020年,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的環境噪聲投訴舉報以工業噪聲為主,占46.1%。魏新渝表示,造成工業噪聲污染的主要原因是落后工藝淘汰未落實、達標排放管理不完善、未納入污染源監管、處罰力度弱。
新《噪聲法》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法律條文的修改和新增。在規劃源頭防控方面,制定了工業設備噪聲限值,提出了落后工藝設備淘汰要求,新增了防噪聲距離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等。在達標排放管理方面,增加了農村地區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并且將工業噪聲的定義擴展為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不再局限于固定設備。將工業噪聲納入了排污許可制度體系,即對于實施排污許可的單位要開展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在重點排污單位管理方面,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要求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在上述管控中,明確了違法處罰的具體情況和數額。比如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的,使用淘汰的設備或采用淘汰的工藝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文章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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