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涉及CEMS環境違法情形
1.一個自然日內,焚燒爐非停運期間排放煙氣中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24小時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并且該焚燒爐一個自然年內標記“啟爐”“停爐””故障”“事故”的累計時長已大于60小時、或者標記“烘爐””停爐降溫”的累計時長已大于700小時,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
關鍵證據建議:排污許可證等書證,污染物排放以及與附錄B中表B.2標記內容相關的自動監測數據(注:自動監測的小時均值數據超標不宜用作超標排放的證據),環境監測報告。
2.煙氣采樣位置和采樣點的設置不符合GB/T 16157、HJ 75和HJ/T 397等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污染物排放開展監測,且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關鍵證據建議:證明煙氣采樣位置和采樣點的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3.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使用違反HJ75等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或者廢水排放自動監測的安裝使用違反HJ353等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且認定為”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關鍵證據建議: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相關的說明書、驗收報告等書證,設備安裝聯網后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設備指標抽檢相關的自動監測數據和環境監測報告。
4.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例如:在一個季度內,每臺焚燒爐非停運期間標記為“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維護”的時段累計超過30小時。)
關鍵證據建議: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相關的說明書、驗收報告等書證,設備運維記錄,設備安裝聯網后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設備指標抽檢相關的自動監測數據和環境監測報告。
5.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關鍵證據建議:證明侵占、損毀、移動、改變的物證,發生前述情況后設備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以及設備指標抽檢情況。
6.證明侵占、損毀、移動、改變的物證,發生前述情況后設備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以及設備指標抽檢情況。
關鍵證據建議:相關的自動監測數據及標記內容,設備運維記錄相關的書證、視聽資料,設備指標抽檢情況。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涉及CEMS違反管理性規定情形涉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違反管理性規定的主要情形。部分情形并未違反標準、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要求,但可能影響污染物排放達標能力或監測數據質量。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涉及CEMS違反管理性規定情形
涉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違反管理性規定的主要情形。部分情形并未違反標準、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要求,但可能影響污染物排放達標能力或監測數據質量。
1.手工比對監測斷面未設置在煙氣排放自動監測斷面的下游,或影響自動監測斷面采集樣品的代表性。
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7.1.1.7b)(非強制性要求)。
2.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傳輸不滿足HJ212的相關要求。
依據:《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2017)。
3.無正當理由而不滿足”上報至生態環境部門的實時數據(含爐溫數據)需在自動監測設備存儲1年以上,分鐘數據存儲1年以上,小時數據存儲3年以上,日數據10年以上。軟硬件更新維護時需妥善備份自動監測數據,不得因自動監測設備軟件升級刪除歷史數據”等要求。
依據:《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控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19〕64號),附件2。
4.自動監測單元污染物濃度的滿量程值(最大測量值)設置不符合《關于做好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1〕484號〕等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不能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9.3.1.6;《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2017),3.3;《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控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19〕64號);《關于做好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1)484號)。
5.未為煙氣排放自動監測的氣態污染物指標配備不同濃度的有證標準氣體(不確定度不超過±2%),不具備開展校準(檢測零點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誤差、系統響應時間)、校驗等日常運行質量保證的條件。
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6.5和11;《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控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 (環辦執法〔2019〕64號)。
6.未按規定對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開展定期校準(包括日常的零點和量程校準以及每3個月至少1次的全系統校準)。
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11.2。
7.零點漂移、量程漂移的校準和計算方法不正確。短時間內(小于6h)多次校準儀器至零點或標準氣體濃度值,導致代入漂移計算公式中的零點讀數或標準氣體讀數不真實,從而導致計算結果不可信。
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9.3.3.3。
8.未按規定頻次對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開展定期巡檢和維護。
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11.3。
9.未按規定對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開展定期校驗。
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11.4。
10.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校準、校驗期間的技術指標(零點漂移、量程漂移、準確度)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未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
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11.6。
11.門口電子顯示板、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公開平臺等公開數據與自動監測設備監測數據不一致。
依據:《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控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19]4號)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涉及CEMS可以改進情形
涉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可以改進的主要情形。這些情形尚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的管理性規定,不足以支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實施行政處罰或下達有關整改的行政命令,不作為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但是,由于這些情形可能影響污染物排放達標能力或監測數據質量。
1.煙氣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偏離行業經驗值范圍,可能存在監測數據失真或不準確問題。
改進建議:1)檢查校準煙氣自動監測設備;2)通過理論計算、煙氣凈化前后監測對比等方式增強對污染防治工藝水平的掌握。
2.自動監測站房內無視頻監控、門窗無防盜措施,不利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履行主體責任。
改進建議:完善相關措施
3.無正當理由,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校準維護紙質臺賬的記錄內容與設備電子日志記錄、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內容之間不一致。(注: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人員無法自證曾如實開展相關操作。)
改進建議:加強對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人員的管理,增強內部制度的約束力。
4.排放煙氣自動監測數據與手工比對監測數據之間偏差明顯。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CEMS相關經驗值
1.煙氣排放數據:煙氣流速一般≥5m/s,煙氣溫度一般≥110 ℃(或滿足設計值要求),煙氣含水率一般≥12%(爐排爐)或≥5%(流化床),折算的標干煙氣流量應與折算的配風量相近。
2.排放污染物濃度:正常運行期間多日平均的污染物濃度小時均值(標干狀態,折算到11%含氧量)的經驗范圍如下:
1)顆粒物濃度通過袋式除塵可降至10mg/m3以下,但在采樣規范情況下很少出現監測值低于《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HJ836-2017)中檢出限(1.0mg/m3)的情況;
2)NO?的生成濃度約為300mg/m3~400mg/m3,通過SNCR脫硝(效率約為40%~65%)可降至160 mg/m3以下,但一般難以長期降至120mg/m3以下,即使聯用SCR脫硝,一般也難以長期降至30 mg/m3以下;
3)SO?通過半干法脫酸可降至50mg/m3,在投入大量脫酸耗材或加入NaOH溶液脫酸的情況下,可降至低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57-2017)的檢出限(3.0mg/m3);
4)HCI通過半干法脫酸可降至30mg/m3以下,但即使在投入大量脫酸耗材或加入NaOH溶液脫酸的情況下,也難以降至低于《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HJ 549-2016)的測定下限(0.80 mg/m3);
5)對于CO,流化床焚燒爐通過技改可控制在(10~30)mg/m3之間;爐排爐可控制在20mg/m3以下,運行控制水平較高的爐排爐可控制到低于《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973-2018)的檢出限(3mg/m3)。
(來源“邢臺在線監測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