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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環保展

上海國際環保展

ECOTECH CHINA 2025

2025年6月3-5日

上海 | 國家會展中心(虹橋)

距離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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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有關要求,深入挖掘大氣污染物減排潛力,加快解決當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本方案。

 

 
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問題和形勢

 

 

 

  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人民群眾對空氣質量改善的滿意度和幸福感明顯增強,但是現階段大氣污染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大氣環境穩中向好趨勢尚不穩固。2022 年,全國仍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城市細顆粒物(PM2.5)不達標,京津冀及周邊等區域重污染天氣依然高發、頻發,亟需進一步挖掘減排潛力,推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近年來,執法檢查、監督幫扶等工作中發現,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簡陋、運行低效問題突出,影響治理效果,導致頻繁超標排放,成為制約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短板。本文件所指治理設施低效失效的情形包括:治理工藝不適用,去除效果較差、無穩定達標排放能力;治理裝備簡陋,必要配套設施未安裝,未形成穩定可— 4 —靠的副產品和消納去向,建設質量低劣,關鍵組件達不到規范要求,自動化水平不高,控制系統功能缺失;治理設施操作運行低效,關鍵組件、關鍵參數未按相關技術規范或設計要求運行維護,管理臺賬記錄不全、不規范;為掩蓋超標排放等違法事實,不正常運維甚至干擾自動監測,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

 

  

 

  在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大氣污染減排雙重約束下,各地要充分認識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將排查整治工作作為深入挖掘減排潛力、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重要抓手,系統部署、全面排查、認真整改,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

 

  

 

  (一)重點對象

 

  

 

  對鋼鐵、水泥、焦化等涉工業爐窯行業,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化學原料藥和化學農藥原藥制造等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行業,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質鍋爐、30 萬千瓦以下火電機組,全面排查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對磚瓦、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鑄造、石灰等其他涉工業爐窯行業,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有機化工等其他涉 VOCs 排放行業,排查涉氣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已評為國家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 A 級或績效引領性企業的可不納入排查范圍。各省(區、市)可結合當地特色行業及空氣質量改善需求,擴大排查整治的行業、企業范圍。

 

  

 

  (二)工作目標

 

  

 

  全面開展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單,“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適用、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治理工藝;整治關鍵組件缺失、質量低劣、自動化水平低的治理設施;提升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水平及管理臺賬質量;健全監測監控體系,自動監測設備實現應裝盡裝,全面提升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數據質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氣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協同減排潛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確定的氮氧化物(NOx)和 VOCs 減排任務,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三、主要任務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自身產業結構特點,制定本轄區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排查整治的企業范圍、工作重點、進度安排、資金保障等,并報送生態環境部;圍繞現場檢查技術方法、脫硫脫硝除塵及 VOCs 治理設施排查整治要求、監測監控排查整治要求等,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重點企業開展系統培訓;結合方案實施時間節點要求,定期調度工作進展;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逐一建檔,實施問題清單和銷號管理;對各城市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情況,組織由監測、行業和治理專家組成的獨立隊伍開展現場抽查,研究樹立正反面典型案例;對問題集中的行業和領域,制定專項整改方案,依法依規采取拆除取締、清潔能源替代及升級改造等方式,整治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督促排查問題逐一整改落實,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并開展現場抽查。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基于排污許可信息、重點排污單位名單、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制定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企業排查名單。整合治理工藝、治理設施、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領域經驗豐富的人員組建專業排查隊伍,調配便攜式現場直讀儀器和相關工具設備,參照后附文件要求對轄區內列入排查名單的企業,圍繞治理工藝適用性、裝備質量、運行維護、監測監控等進行全面排查。針對排查中發現的治理設施低效失效、裝備質量低劣、運行維護水平差、自動監測設備應裝未裝、監測監控不規范等問題“拉條掛賬”,指導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制定針對性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人,督促企業認真整改落實。同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鼓勵基礎較好、治理水平較高的企業補齊短板、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全面達到環保績效 A級、引領性企業要求。

 

  

 

  列入排查整治名單的企業,認真對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排放標準、技術規范及企業排污許可證等開展自查,參照附 2 評估污染治理工藝適用性、治理裝備質量和運行維護水平,以及分布式控制系統(DCS)建設情況和數據參數的完善性;參照附 3 評估自動監測點位規范性、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維護情況、自行監測規范性。對于自查發現的問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排查發現的問題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抽查發現的問題,企業要建立清單,制定針對性整改方案,明確時間節點,進行系統性整改。

 

  

 

  中央企業要切實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圍繞治理工藝及裝備、運行維護、監測監控等制定排查工作方案,組織專業隊伍,對下屬企業開展系統排查,高標準完成各項治理任務。匯總集團排查和治理清單報生態環境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于 2024 年 6 月底前、其他地區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對于能立行立改的問題,各地要督促企業抓緊整改到位;對其他問題,重點區域力爭 2024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區域 2025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整改。重點區域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央企于 2024 年 7 月底前、其他地區于 2025 年 1 月底前將企業排查和治理清單報送生態環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報送工作總結。

 

  

 

  四、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生態環境部針對大氣污染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內容及方法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培訓,科學指導地方開展排查整治工作;按時調度各地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工作進展,對于進展緩慢或排查工作不深入的,組織專業隊伍或依托監督幫扶適時開展抽查工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整合大氣環境管理、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家隊伍,加強協調,充分發揮各方技術優勢,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質量;鼓勵通過現場觀摩、通報、執法大練兵、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把排查工作做實做細。

 

  

 

  以問題質量為導向,鼓勵發現重大問題。企業要充分發揮主體責任,全面做好自查工作。

 

  

 

  加強能力建設。全面提升裝備水平。各市、縣根據大氣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管需求,加快配備便攜式煙氣分析儀、便攜式顆粒物分析儀、便攜式氨監測儀、林格曼煙度儀、便攜式揮發性有機物分析儀以及相應保障設備,形成系統化現場檢查能力。強化專業隊伍能力建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專項培訓計劃,圍繞現行法規標準、大氣污染防治政策、排查整治任務、現場執法檢查要點、監測監控技術規范等,系統開展培訓工作,全面提升本地執法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深入開展監督幫扶。生態環境部將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作為監督幫扶工作的重要內容,指導地方企業精準開展排查整治工作。對幫扶中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督促各地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整改。定期開展監督幫扶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回頭看”,加強現場核實,督促整改到位。對于整改進度滯后、問題突出的地方,生態環境部將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查,并通過通報、公開約談等方式壓實責任。

 

  

 

  實施差異化管理。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實行分類處置。對于情節輕微、能夠立行立改的,可按照“首違不罰”“輕微不罰”等政策,督促企業盡快完成整改;對于存在突出環境問題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立案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置;對于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國家和本地相關規定組織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于符合條件的治理提升項目,中央和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可予以支持。對于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改造效果良好的企業,可按規定納入地方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減少督查檢查頻次,做到無事不擾。

 

  

 

  強化第三方服務監管。針對第三方在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維,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維,以及污染源手工監測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公開曝光,整頓和規范環保服務市場秩序,引導第三方治理市場規范發展。企業應強化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強化第三方機構服務質量管理,堅決杜絕“一托了之”。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對排污企業、第三方治理機構的監督。

 

  

 

  附:1.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現場檢查技術方法

 

  

 

  2.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要求

 

  

 

  3.監測監控系統排查整治要求

 

  

 

  附 1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現場檢查技術方法本技術方法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開展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突出問題現場檢查,包括組建檢查隊伍,梳理檢查要點,分析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技術方法也可用于其他大氣污染突出問題檢查。

 

  

 

  一、工作流程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突出問題現場檢查分為事前準備、事中檢查、事后反饋三個階段。

 

  

 

  事前準備階段:收集整理檢查區域工業污染源和空氣質量相關數據,篩選優先檢查的重點企業名單和重點關注環節。組建檢查隊伍并調配便攜式現場直讀儀器。

 

  

 

  事中檢查階段:生產工藝檢查、治理設施檢查、自動監測規范性檢查和現場手工監測四方面工作協同進行,通過全面的檢查結果系統性分析大氣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事后反饋階段: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反饋,要求企業整改完善,發現的問題由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分類處置。

 

  

 

  

 

  二、事前準備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基于排污許可信息、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各類污染源臺賬、自動監測數據等材料,按照附 2 的檢查要求,全面梳理轄區內的重點工業污染源,制定排查企業名單并開展排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建抽查隊伍,優先選取能耗物耗高、工藝裝備落后、治理設施落后、運行管理不規范的企業開展抽查。重點抽查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燃煤鍋爐及生物質鍋爐臺數多的區縣;產業集群及長期出現環境空氣質量高值冒泡站點周邊的企業;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大段缺失、頻繁超標或標記停運、長期異常值等現象的企業。

 

  

 

  (一)數據、人員、儀器準備全面收集和整理現有排污許可信息、應急減排清單、源排放清單、自動監測、各類污染源臺賬、空氣質量高值熱點區域、投訴舉報信息等,對照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的特征,開展企業大氣污染治理突出問題行前分析,查找問題線索,明確待排查企業需要重點關注的工藝環節。

 

  

 

  檢查隊伍由執法人員及生產工藝、治理設施、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領域的技術人員組成,并配備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便攜式氫火焰離子檢測儀(FID)、便攜式光離子化檢測儀(PID)、便攜式紫外煙氣分析儀、便攜式煙塵分析儀、便攜式氨氣分析儀、林格曼煙度儀等監測設備和其他相關工具設備。

 

  

 

  (二)問題線索查找利用企業環評報告、排污許可證副本等信息,了解待排查企業的生產工藝水平、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治理設施信息,關注企業是否存在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設備或工藝,是否存在附 2 中需淘汰或整治的污染治理設施。

 

  

 

  利用自動監測數據查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超標排放問題。核對自動監測數據平臺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排放濃度異常值問題。綜合分析生產裝備、生產負荷變化(含— 13 —啟停爐)、污染治理工藝和污染物排放濃度之間的邏輯關系,篩選污染物排放濃度異常低值、恒值,或與同類企業污染排放水平明顯不符的數據;篩選頻繁標記、校準時段。

 

  

 

  煙氣參數違背行業生產特性問題。綜合分析生產裝備、生產負荷變化與自動監測煙氣關鍵參數(溫度、含氧量、流速)之間的邏輯關系,篩選異常時段。

 

  

 

  未落實重污染應對措施問題。分析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時段含氧量、煙氣量、煙氣溫度等參數,判斷企業是否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三、現場檢查方法

 

  

 

  (一)檢查思路檢查臺賬記錄、DCS、自動監測、現場手工監測結果等數據,進行多源數據交叉驗證和邏輯判斷。分析硫、氮等元素是否符合物料平衡;交叉驗證生產負荷、原輔材料使用量等與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參數、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等變化趨勢是否一致;檢查自動監測歷史數據或手工監測數據與生產負荷波動變化、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參數變化趨勢是否一致。重點關注重污染應急響應、生產負荷調整、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等時段的各項數據之間的邏輯合理性。

 

  

 

  (二)現場重點檢查環節開展現場檢查時企業應保持正常的生產負荷和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不得臨時采取降低生產負荷、加大脫硫脫硝劑使用量、增大抽風量等應對措施。如企業存在上述行為,應要求企業恢復正常生產與治理工況。

 

  

 

  1.治理工藝的適用性核實治理工藝技術、處置能力能否滿足煙氣治理需求,運行參數是否與煙氣主要參數(流量、溫度、濕度、壓力、含氧量、組分、污染物濃度)相匹配。

 

  

 

  2.物料平衡計算依據生產設施類型、原輔料消耗量及參數(硫含量等)、運行時間、煙氣參數(原煙氣濃度、煙氣量等)、反應原理等,計算脫硫劑、脫硝劑、吸附劑、吸收劑的理論用量,檢查其實際使用量(投加量、更換量、購置發票等)的合理性。采用物料平衡方法,計算治理工藝副產物的理論產量,檢查其實際產生量(轉運量、銷售發票等)

 

  

 

  與處置方式的合理性。

 

  

 

  3.污染治理設施檢查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的關鍵設備、儀器儀表、技術參數是否符合政策、工程技術規范、質量標準等要求。

 

  

 

  檢查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相對于生產設備“先啟后停”,治理設施相關參數均達到運行條件后啟動生產設施。生產設施停運且廢氣全部處理完畢后治理設施方可停運。

 

  

 

  檢查污染治理設施和集輸系統是否存在停運、不能啟動、破損泄漏等問題,對存在有色煙羽、拖尾、“煙囪雨”等現象以及自動化水平低、脫硫脫硝劑及吸收劑組分不明確等,重點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

 

  

 

  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關鍵參數(各單元壓差、溫度、投料量、pH值等)運行數據及歷史曲線、運行臺賬記錄(維修記錄、耗材更換臺賬等)以及副產物處置情況,核實是否存在耗材更換不及時、關鍵部件損壞或缺失、副產物處置不合理或去向不明、參數變化不符合邏輯、關鍵參數運行數據缺失等問題,判斷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4.自動控制系統和生產臺賬檢查對生產運行與污染治理設施關鍵參數、曲線以及生產運行臺賬進行對照查閱,重點對生產啟停、重污染應急響應、故障檢修等非正常工況時段進行交叉驗證。檢查 DCS 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

 

  

 

  等自動控制系統數據與手工臺賬和現場運行工況的一致性、準確性、完整性,判斷是否存在造假問題。

 

  

 

  5.無組織與非正常工況排放檢查現場查看生產設施和污染物治理設施是否存在旁路偷排和跑冒滴漏;查看生產現場是否有明顯積塵或異味;檢查廢氣是否應收盡收;檢查涉 VOCs 排放企業是否按要求的頻率和范圍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監測,檢測數據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是否存在不必要的生產和治理設施旁路(含應急放散口和火炬),旁路是否有規范的監管措施及啟停記錄。

 

  

 

  6.自動監測檢查檢查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探頭、傳輸管線,預處理器分析儀表,數據分析和處理系統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檢查監測數據、運維臺賬記錄是否全面準確,是否存在超標排放。分析企業生產負荷及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與自動監測數據變化的相關性。

 

  

 

  7.手工監測檢查檢查主要排口采樣平臺、監測點位、采樣口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現場使用便攜式直讀分析儀器進行監測。在不影響數據準確性的前提下,手工采樣時間可適當縮短,檢測數據可作為評估治理設施效果、自動監測結果準確性的依據;對發現涉嫌超標排放的,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進行執法監測。

 

  

 

  8.其他檢查檢查是否符合環評批復、是否按證排污、是否落實自行監測要求、是否落實重污染應急措施等。

 

  

 

  四、結果反饋及閉環管理工作組結束企業檢查工作后,按照“一企一策、分類整治”的原則,對發現問題進行分類,并提出針對性的處置和整改要求,對于能夠立行立改的,督促企業盡快完成整改;對于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問題,指導企業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環境影響,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按時序推進落實;對于涉及違法的情況,依法依規處理。生態環境部門對問題清單拉單掛賬并督促企業整改完善,適時組織回頭看。

 

  

 

  附 2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要求本附件從工藝、裝備、運行維護及控制系統等方面提出脫硫、脫硝、除塵及 VOCs 治理設施的排查重點及分類整治要求。

 

  

 

  一、總體要求脫硫重點排查脫硫廢液及副產物處置情況;脫硝重點排查氨逃逸情況及采取氧化法原理的脫硝工藝;除塵重點排查電極、濾袋(筒)

 

  

 

  的更換情況;VOCs 重點排查有機廢氣收集,燃燒工藝燃燒溫度和補充空氣燃燒情況,吸附劑裝填、再生和更換情況。風機風壓、風量應符合企業煙氣特征和治理設施需求。治理工藝達不到設計、環評、許可及排放標準要求的,應進行整改。對使用不明成分或反應機理的藥劑、工藝及相關設施的,要核實藥劑成分、脫硫脫硝機理和去除效率,查看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及每季度藥劑成分第三方檢測報告,藥劑要留樣保存 1 年以上備查。

 

  

 

  物理斷開非必要的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因素必須保留的,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通過安裝煙氣自動監測設施,其他涉氣排污單位安裝流量、溫度等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鼓勵通過 DCS 遠程控制并記錄旁路開啟信息。

 

  

 

  二、脫硫設施排查整治要求

 

  

 

  (一)脫硫工藝及裝備排查整治要求

 

  

 

  1.排查檢查重點排查脫硫工藝適用性、脫硫煙氣管道及治理設施腐蝕泄漏情況,檢查脫硫劑自動投加設備等關鍵設備、pH 值自動監測、脫硫劑消耗量及流量計量、氨逃逸(氨法脫硫)等關鍵參數表計配備和運行情況。濕法脫硫重點檢查吸收噴淋配備情況、脫硫副產物及脫硫廢液處理相關關鍵設施配備情況。雙堿法檢查再生池、沉淀池 pH 值。

 

  

 

  干法、半干法脫硫重點檢查關鍵設施磨損及耗材消耗情況。氨法脫硫檢查蒸發結晶系統配備情況。活性焦脫硫檢查再生系統運行情況、副產物制備系統配備情況及其密閉性。

 

  

 

  2.治理要求淘汰水噴淋脫硫、電子束法脫硫等低效脫硫工藝,以及處理機制不明、無法通過脫硫劑或副產物進行污染物脫除效果核查評估的治理技術;禁止無反應容器直接在煙道中噴灑液態或氣態脫硫劑的脫硫方式;在煙道中噴灑鈉基、鈣基等固態脫(固)硫劑的,后端應設置布袋等收集處理裝置。

 

  

 

  脫硫設施應安裝脫硫劑自動投加設備,并實現脫硫劑噴入量與生產負荷、漿液 pH 值、煙氣二氧化硫(SO2)濃度等關鍵參數聯動。

 

  

 

  濕法脫硫設施應安裝除霧器、pH 計、氧化風機、脫硫廢液及副產物處理系統。石灰/石灰石-石膏脫硫還應配備漿液密度計;氨法脫硫還應配備蒸發結晶等回收系統;鈉堿法還應配備飽和廢水處理或副產物利用裝置;雙堿法還應在脫硫塔、再生池設置 pH 計,并在漿液循環系統外設置副產物氧化和提取設施;氧化鎂法還應配備氧化鎂熟化系統以及亞硫酸鎂氧化系統、蒸發結晶系統。

 

  

 

  旋轉噴霧半干法(SDA)脫硫應按設計要求及時更換磨損的高速旋轉噴霧頭。活性焦脫硫解析加熱煙氣、副產物制備系統含硫尾氣等應返回治理設施前煙道,嚴控硫酸等副產物制備車間 SO2無組織排放。

 

  

 

  (二)脫硫設施運行維護排查整治要求

 

  

 

  1.排查檢查重點檢查相應工藝關鍵設施運行維護情況、自動化運行水平、脫硫工藝廢液、副產物的產生及處置情況。對于鈉堿法,重點檢查結晶及廢液處置情況;雙堿法脫硫重點關注置換再生及副產物處理系統運轉情況;氨法脫硫應手工檢測氨逃逸濃度,并檢查氨自動監測情況;鎂法脫硫重點檢查熟化系統運行情況;SDA、碳酸氫鈉干法(SDS)

 

  

 

  脫硫重點檢查煙氣參數波動幅度與設計參數是否符合,是否存在系統結垢、堵塞等情況,SDA 脫硫還應關注后端除塵布袋糊袋情況;活性焦脫硫重點檢查再生塔、副產物制備系統運行情況,以及富硫氣制備硫酸化工系統管道設備密閉性;循環流化床半干法脫硫重點檢查床層床壓,壓降在 1000Pa 以下的,重點關注吸收劑消耗量及 SO2排放情況;使用氧化原理脫硫的,應檢測排口硫酸霧。

 

  

 

  通過查閱歷史記錄或調整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工況,核實相關參數邏輯,檢查工況變動時煙氣關鍵參數變化情況,觀察脫硫藥劑投入量、脫硫效率等參數是否隨之變化。校核脫硫劑使用量與購入量、污染物脫除量之間的相關性。檢查是否存在有色煙羽、煙— 20 —氣拖尾、“煙囪雨”等現象,必要時對煙囪、治理設施及副產物處理制備系統檢測硫酸霧或可凝結顆粒物(CPM)濃度,并開展硫平衡測算;檢查脫硫設施是否存在嚴重腐蝕、結垢等問題。

 

  

 

  2.治理要求企業應保持脫硫設施穩定高效運行,定期維護設施設備,規范處置廢渣廢水等副產物。運維人員應熟悉脫硫設施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相關參數間邏輯關系。規范記錄并保存設施運行關鍵參數,記錄脫硫劑購買和使用情況、設施運行、故障和維修情況、副產物產生及處理情況、定期檢修等情況。

 

  

 

  濕法脫硫均需排放廢液廢渣或副產物,石灰/石灰石-石膏、氨法、鎂法反應后漿液 pH 應為弱酸性,鈉堿法、雙堿法反應后漿液應為堿性。禁止將脫硫副產物摻入燃料、原料中燃燒,或不經處理隨廢水直排。禁止脫硫廢液未經處理直排或進行綠化、抑塵、摻燒、沖渣。氨法脫硫出口氨逃逸濃度小時均值低于 3mg/m3(有相關行業標準或技術規范的按其要求執行)。雙堿法應按技術規范要求定期投加鈉堿和鈣堿。鎂法氧化鎂熟化工藝溫度應高于 70℃,熟化時間大于 2h。活性焦脫硫應加強活性焦副產化工區管道、設備的維護保養,腐蝕嚴重的應及時更換。

 

  

 

  三、脫硝設施排查整治要求

 

  

 

  (一)脫硝工藝及裝備排查整治要求1.排查檢查重點了解企業煙氣排放特征、脫硝工藝,核實采用的脫硝工藝與 NOx— 21 —排放特征是否相匹配,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載明信息相符。檢查脫硝設備管道腐蝕情況,以及脫硝劑流量、溫度、壓差等關鍵參數表計配備情況。采用尿素作為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還原劑的,檢查是否配備制氨系統。采用其他脫硝工藝的,檢查脫硝藥劑成分,脫硝粉劑輸送管道是否堵塞,有副產物產生的是否配套副產物處理設備。對于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有煙氣再循環系統的,檢查開關閥是否正常開啟。

 

  

 

  2.治理要求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煙氣特征,使用高效適宜的脫硝工藝,淘汰簡易除塵脫硫脫硝一體化、微生物法脫硝、直接在煙道中噴灑脫硝劑等低效脫硝技術,以及處理機制不明、無法通過脫硝劑或副產物進行污染物脫除效果核查評估的治理技術。

 

  

 

  氨的裝卸、儲存、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并采取氨氣泄漏檢測措施。有脫硝副產物產生的應配套處理設備,明確記錄處置量及去向。

 

  

 

  采用 SCR 脫硝的,反應溫度不低于 180℃,單層催化劑壓降一般不高于 300Pa,催化劑應達到相關技術要求。采用尿素作為還原劑的,應配備制氨系統,并能夠根據負荷波動調整氨供應量。

 

  

 

  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SNCR)脫硝的,以氨水為還原劑的反應溫度宜為 850℃~1050℃,以尿素為還原劑的反應溫度宜為 900℃~1150℃,脫硝系統的脫硝效率一般不高于 60%。

 

  

 

  采用活性焦脫硝工藝的,應配套活性焦輸送系統、吸收塔、再— 22 —生系統、還原劑供應系統,吸附塔入口煙氣溫度不高于 150℃,脫硝效率一般不高于 50%。

 

  

 

  推動燃氣鍋爐取消煙氣再循環系統開關閥,確有必要保留的,應保持開啟狀態,并通過設置電動閥、氣動閥或鉛封等方式加強監管,有 DCS 的將開關閥開度信號接入 DCS。

 

  

 

  (二)脫硝設施運行維護排查整治要求

 

  

 

  1.排查檢查重點檢查脫硝系統自動化運行水平。檢查排放口 NOx 小時排放濃度均值是否穩定達到國家、地方標準。查閱脫硝劑購買記錄、購買發票及使用記錄,脫硝副產物產生量及處置記錄。查看脫硝設施運行維護記錄。采用氨水或尿素作為還原劑的,根據還原劑使用量、NOx去除量,評估氨水或尿素是否過量使用;檢查企業是否向氨水中添加其他成分的助劑,若發現要進行現場采樣,開展實驗室分析檢驗;采用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的,現場監測排放口氨逃逸濃度。

 

  

 

  對于 SCR 脫硝,檢查催化劑使用時間、吹灰器運行情況、脫硝反應器進出口壓力差、單層催化劑上下壓力差,脫硝反應溫度是否在設計范圍內。對于活性焦脫硝,檢查活性焦補給、再生及還原劑供應系統運行情況,富硫氣制備硫酸化工系統管道、設備密閉性。

 

  

 

  對于采用氧化原理脫硝或添加氧化助劑的,重點檢查 NOx 自動監測數據質量。

 

  

 

  2.治理要求脫硝劑的噴射量應能夠根據煙氣 NOx 的排放濃度,進行反饋自— 23 —動調節。企業應規范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脫硝劑購買量、使用量,脫硝設施運行關鍵參數、故障和維修情況、脫硝副產物產生及處理情況。運維人員應熟悉脫硝設施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相關參數間邏輯關系。

 

  

 

  采用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的氨逃逸一般不高于 8mg/m3,國家、地方有排放標準或相關技術規范的按其規定執行。

 

  

 

  對于 SCR 脫硝,應定期吹掃脫硝催化劑,確保脫硝反應器煙氣壓降及單層催化劑上下層煙氣壓降滿足設計要求;催化劑達到使用壽命,或因燒結、堵塞、堿金屬中毒、活性成分流失等造成催化劑失活的,應及時更換。

 

  

 

  對于 SNCR 脫硝,應通過優化噴槍位置和數量,合理控制噴氨量。

 

  

 

  采用氧化原理和添加氧化助劑的脫硝工藝,應檢測排放口二氧化氮(NO2)排放濃度,并開展原煙氣中氮去向及其平衡分析;排放口煙氣自動監測系統(CEMS)NOx 轉化爐轉化率應達到 95%以上,或直測一氧化氮(NO)和 NO2排放濃度。

 

  

 

  四、除塵設施排查整治要求

 

  

 

  (一)除塵工藝及裝備排查整治要求1.排查檢查重點根據企業粉塵特征排查除塵工藝適用性,重點排查煙氣量、濕度、溫度、煙塵濃度、雜質含量、比電阻、過濾風速等參數以及集氣罩分布、收集能力與除塵工藝、產塵特征的匹配性。重點檢查除塵設施靜電發生器壓降、功率、電場數量、濾料材質、濾袋數量、預處理方式、清灰方式等與煙氣特征的匹配性。排查部分除塵效率較低的除塵工藝是否作為主除塵或唯一除塵工藝。檢查粉塵無組織排放點位除塵設施覆蓋情況。

 

  

 

  2.治理要求企業應根據煙氣特征選擇合適的除塵工藝,淘汰水膜(浴)除塵、濕法脫硫除塵一體化等低效除塵技術,禁止將旋風除塵、多管除塵、重力沉降等簡易除塵技術及其組合作為唯一或主要除塵方式。

 

  

 

  濕式(電)除塵一般作為高效除塵的補充除塵措施,對于入口顆粒物濃度超過 100mg/m3的,不應作為唯一或主要除塵設施。除塵設施應覆蓋所有無組織排放點位,做到無可見煙粉塵外逸。

 

  

 

  煙氣進入除塵設施前應滿足除塵設施的技術要求。當原煙氣溫度過高時,應采取降溫措施;當原煙氣粉塵濃度過高時,應采取預除塵措施。風機風壓、風量應符合企業煙氣特征并和治理系統要求相匹配。靜電除塵電場數量、振打頻率、靜電發生器功率等應與煙氣特征、排放限值相匹配。袋式除塵器濾袋數量、濾料、清灰方式和頻率等應與煙氣特征、排放限值要求相匹配。

 

  

  

  (二)除塵設施運行維護排查整治要求

 

  

 

  1.排查檢查重點重點檢查排放濃度、除塵器阻力、積灰、布袋更換、布袋壓差、過濾風速、風機功率、卸灰方式等與除塵設施運維規范的匹配性。

 

  

 

  2.治理要求企業應定期維護,按時更換除塵設施及其耗材;卸、輸灰應封閉,確保不落地或產生二次揚塵。使用過濾式除塵工藝的,應自動、定期進行清灰等操作,并依據設計壽命、壓差變化、破損情況等及時更換濾料;使用靜電除塵的,應避免極板等嚴重積灰,及時更換損壞的電極;使用濕式除塵工藝的,應及時補充新鮮水、處置和清理沉淀物。

 

  

 

  五、VOCs 治理設施排查整治要求

 

  

 

  (一)有機廢氣收集系統排查整治要求1.排查檢查重點檢查有機廢氣是否“應收盡收”,高、低濃度有機廢氣是否進行分質收集;檢查風管是否存在破損,連接處是否存在泄漏;檢查是否采用密閉性好的風閥,是否可以在控制系統中實現遠程控制,電信號反饋是否正確。對于采用排氣罩收集的,重點檢查風罩和開口風速是否滿足規范要求,采用風速儀等設備進行現場抽測。采用車間整體換風的,重點檢查車間的負壓收集和開口(孔)部位關閉情況及通排風系統設計合理性。

 

  

 

  2.治理要求有機廢氣收集管道應合理布局,減少軟管和法蘭連接;軟管連接長度不宜過長,不應纏繞、彎折;廢氣收集管道無破損,不應存在感官可察覺泄漏,正壓管道應加強法蘭、軟管連接處的泄漏檢測。

 

  

 

  應急排口的閥門應處于常閉狀態,鼓勵采用自動閥門,并由控制中心進行開關操作,保存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電子記錄;應急閥門不宜采用密閉效果不好的蝶閥等。采用車間整體換風收集的,— 26 —車間廠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保持封閉狀態,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鼓勵使用雙層門、自動門;涉 VOCs環節的生產車間應保持微負壓,鼓勵安裝負壓計。

 

  

 

  (二)VOCs 治理工藝及裝備排查整治要求1.排查檢查重點分析 VOCs 治理工藝(含停產和檢維修情況下)、預處理措施、處理能力是否與 VOCs 廢氣氣量、組分、排放特征等匹配。對治理設施進出口 VOCs 濃度進行監測,評估廢氣濃度、處理效率是否達標。

 

  

 

  檢查吸附裝置中活性炭等吸附劑填充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存在廢氣不經過吸附劑的現象;檢查吸收裝置中吸收劑循環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治理要求淘汰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 VOCs 廢氣采用單一水噴淋吸收及上述技術的組合工藝(除異味治理外)。

 

  

 

  對于中高濃度有組織廢氣,根據廢氣中有機物的回收價值和處理費用進行經濟核算,優先選用回收工藝。成分復雜、不具回收價值的,應采用燃燒等銷毀工藝進行治理。鼓勵采取減風增濃等措施,減少廢氣產生量,提高廢氣污染物濃度。

 

  

 

  采用燃燒工藝處理含鹵素有機廢氣時,應進行必要的預處理并開展凈化后煙氣的二噁英自行監測。易反應、易聚合的有機物不宜采用吸附-脫附再生工藝。采用吸附工藝的,應對有機廢氣進行必要— 27 —的降溫、除濕和除塵等預處理;根據廢氣處理量、污染物濃度以及吸附劑更換周期、動態吸附容量確定裝填量。治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應根據滿負荷運行、非正常工況等多種情況下的最大廢氣產生量確定。

 

  

 

  (三)VOCs 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排查整治要求1.排查檢查重點檢查治理設施是否同步運行;檢查是否設有非必要旁路,應急旁路是否有效管控;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蓄熱體、過濾棉等治理設施耗材是否定期更換,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是否及時處置;現場根據風量、治理設施的有效作用體積測算有機廢氣在治理設施中的停留時間,是否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檢查燃燒設施的運行溫度是否在設計值范圍內,是否具有助燃燃料的管道等。對于采用將有機廢氣引入高溫爐、窯進行焚燒的,檢查有機廢氣是否作為燃料氣通過火嘴或助燃空氣引入火焰區,是否同步運行,是否存在旁路系統。檢查吸附設施吸附劑是否存在破損以及是否及時更換,吸附床是否存在積水、積灰、堵塞等現象。檢查冷凝溫度是否在設計值的范圍內,檢查一定時期內回收液體量的變化情況;檢查吸收循環泵是否正常開啟,吸收劑是否按時、足量更換。

 

  

 

  2.治理要求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先啟后停”,廢氣收集系統、處理設備等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可以立即停止的應停止— 28 —運行,不能立即停止的應安裝備用治理設施。除安全考慮和特殊工藝要求外,禁止開啟稀釋口、稀釋風機。應取消非必要旁路,因保障安全生產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應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并保存歷史記錄;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生產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

 

  

 

  直燃式廢氣焚燒爐(TO)、蓄熱式熱力焚燒爐(RTO)、采用高溫爐(窯)處理有機廢氣的,廢氣在燃燒裝置的停留時間不少于0.75s,正常運行時燃燒溫度不低于 760℃;催化燃燒爐(CO)和蓄熱式催化焚燒爐(RCO)等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 300℃。進入 VOCs 燃燒(焚燒、氧化)設備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 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進入 VOCs 燃燒(焚燒、氧化)設備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對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藝的,吸附劑不宜采用蜂窩活性炭,并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更換下來的吸附劑應封閉保存;對于采用吸附-脫附再生工藝的,應定期脫附,并進行回收或銷毀處理。定期查看催化劑、蓄熱體壓差,對堵塞部件及時維護。采用冷凝工藝的,不凝尾氣的溫度應低于尾氣中污染物的液化溫度,對于油氣回收,— 29 —冷凝溫度一般應控制在-75℃以下。采用吸收工藝的,吸收劑宜選擇低揮發性或者不揮發、對廢氣中有機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質。

 

  

 

  對于 VOCs 治理產生的廢吸附劑、廢催化劑、廢吸收劑等耗材,以及含 VOCs 廢料、渣、液等,應密閉儲存,并及時清運處置;鼓勵儲存庫設置 VOCs 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

 

  

 

  六、自動化控制系統排查整治要求

 

  

 

  1.排查檢查重點已建設使用自動化控制系統的涉氣排放企業,重點檢查是否包括主要生產設施的關鍵參數,以及脫硫、脫硝、除塵、VOCs 治理工藝操作界面及關鍵參數,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參數是否與自動監測系統一致,是否存在應記錄但未記錄或無法顯示的參數。調閱自動化控制系統中生產設施關鍵參數、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關鍵參數趨勢曲線,查看關鍵參數是否全部納入,且可以同步查看歷史趨勢;查看參數存儲的歷史記錄,核實數據存儲時間是否滿足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檢查是否存在惡意篡改或刪除歷史數據的行為。

 

  

 

  2.治理要求企業應規范建設自動化控制系統,具備數據采集及處理、自動控制、程序保護、聯動聯鎖等功能,能夠記錄生產設施及治理設施關鍵參數,并可同步調取多個參數的歷史記錄,實現所有接入設備的啟動、停止、監控及異常工況的診斷處理。對于建有生產 DCS 或PLC 系統但未接入治理設施關鍵參數或部分接入的,鼓勵將相關參數全部接入自動化控制系統進行集中控制。加強自動化控制系統的運行管理,生產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關鍵參數存儲能力達到 5 年以上。

 

  

 

  生產設施關鍵參數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工序的生產負荷或反映生產負荷的投料量、燃料消耗量、出料量,爐膛溫度,風機電流等。

 

  

 

  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關鍵參數包括但不限于:廢氣含氧量、煙氣量、出口溫度,出口 SO2濃度、NOx 濃度、顆粒物濃度、進出口 VOCs濃度等。

 

  

 

  脫硫設施增壓風機電流、氧化風機電流、脫硫劑使用量、脫硫劑倉料(液)位、供漿泵、循環泵電流;脫硝反應器進口溫度、進出口壓力差、脫硝劑使用量、脫硝劑倉料(液)位;除塵器風量、清灰周期、除塵器入口溫度、除塵器壓差;VOCs 燃燒設施燃燒溫度、輔助燃料瞬時流量,吸附設施吸附/脫附時間和溫度、裝置壓差,冷凝設施冷凝溫度和溶劑回收流量,吸收設施吸收劑 pH 值、氧化還原電位(ORP)等。

 

  

 

  廢氣旁路煙道加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溫度、流量等參數及旁路閥門開度信號等應接入 DCS。

 

  

 

  附 3監測監控系統排查整治要求本附件從監測點位規范性、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運行情況、企業手工監測開展情況及現場監測評估篩查等方面提出排查檢查重點和規范整治要求。

 

  

 

  一、監測點位規范性1.排查檢查重點現場檢查監測點位設置以及監測孔開設的數量、內徑尺寸和位置是否滿足標準要求;監測孔是否容易打開、是否存在法蘭密封不嚴等漏氣情況、是否存在法蘭變徑;監測孔內是否存在遮擋物、內部積灰結垢是否嚴重等情況。

 

  

 

  對于監測點位豎直高度高于 2m 的現場,檢查是否有永久性固定監測平臺以及通往監測平臺的斜梯、旋梯或電梯,以及供電、照明等基礎設施配備情況,設施是否滿足監測活動開展的需要。

 

  

 

  存在廢氣旁路的,監測點位是否設置在旁路與廢氣處理設施混合后的煙道內;旁路廢氣獨立排放的,是否在旁路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

 

  

 

  檢查期間可選擇性配備便攜式測量工具、照明工具、可視化探測工具等,輔助采集監測點位、監測孔及孔內設備狀態等信息。

 

  

 

  2.規范要求監測斷面應設置在規則的圓形、矩形排氣筒/煙道上的豎直段或水平段,距彎頭、閥門、變徑管等部件的距離應滿足“前四后二”

 

  

 

  要求,不能滿足要求的,應盡可能選擇流場均勻穩定的監測斷面,避開渦流區,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監測斷面廢氣分布相對均勻,斷面無紊流,流速相對均方差σr≤0.15。

 

  

 

  對圓形豎直排氣筒/煙道直徑 D≤1m 時,至少設置 1 個手工監測孔;1m<D≤3.5m 時,至少設置相互垂直的 2 個手工監測孔;D>3.5m時,至少設置相互垂直的 4 個手工監測孔。對圓形水平排氣筒/煙道直徑 D≤3.5m 時,至少在側面水平位置設置 1 個手工監測孔;D>3.5m時,至少在兩側水平對稱的位置設置 2 個手工監測孔。監測孔應設在直徑線上。

 

  

 

  對于豎直矩形排氣筒/煙道,長(L)或寬(W)≤3.5m 時,至少在長邊一側開 1 排監測孔;L 或 W 均>3.5m 時,至少在長邊兩側對開各 1 排手工監測孔。對于水平矩形排氣筒/煙道,W≤3.5m 時,至少在單側開設 1 排監測孔;W>3.5m 時,至少在煙道兩側各開設 1 排監測孔。一般來說,相鄰兩個監測孔之間的距離≤1m,兩側的監測孔距離煙道內壁≤0.5m。

 

  

 

  現場所有監測孔應密封良好且容易打開。監測孔外側延長線上應無遮擋物,確保采樣探桿可正常伸入。監測孔內部應無明顯積灰、結垢以及影響監測探桿伸入正確位置的拉筋等干擾物。監測孔內側應與排氣筒/煙道內壁保持平齊。

 

  

 

  若采樣斷面設置有自動監測設備采樣孔,應保證手工采樣孔位— 33 —于自動監測采樣孔的下游 0.5m 內。

 

  

 

  監測斷面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的豎直高度在 2m 以上的現場,應設置永久性固定監測平臺,且有斜梯、旋梯或者電梯通往監測平臺,平臺上配備必要的供電、照明設施。

 

  

 

  存在廢氣旁路的,監測點位應設置在旁路與廢氣處理設施混合后的煙道內;旁路廢氣獨立排放的,應在旁路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并符合前述點位規范性要求。

 

  

 

  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運行情況(一)安裝聯網情況1.排查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依法依規安裝了自動監測設備、完成驗收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檢查自動監測設備原理選型是否合理。檢查企業是否能夠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調試檢測報告、技術驗收報告,并按照調試檢測結果設置相關參數。

 

  

 

  測量或估算監測斷面實際尺寸,根據實際測量尺寸和竣工驗收圖紙核對監測斷面截面積是否與分析儀中的輸入數值一致;檢查采樣管路連接是否有松動、漏氣、漏水等情況;檢查流速連續監測系統(CMS)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緊固法蘭是否松動,探頭是否被污染或腐蝕,S 型皮托管法測流速時測孔方向是否與氣流方向垂直,超聲波法、光閃爍法等發生器和接收器是否準直等,是否存在人工調整流速 CMS 探頭方向的裝置;檢查標氣種類和濃度配置是否合理。

 

  

 

  檢查現場是否存在堵塞、稀釋等干擾采樣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對于完全抽取法原理 CEMS,檢查伴熱管線全程的走向和固定情況,管路保溫和積水情況。

 

  

 

  對于采用氧化原理脫硝治理工藝的,直接監測 NO2的,檢查 NO2的監測方法和運維記錄;轉化為 NO 后監測的,檢查轉化器的轉化效率。

 

  

 

  對于非甲烷總烴廢氣連續監測系統(NMHC-CEMS),檢查除烴裝置溫度,使用催化氧化原理的,檢查丙烷轉化效率。

 

  

 

  2.規范要求按照法律法規、排放標準、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等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實現“應裝盡裝,應聯盡聯”。設備安裝完成后應盡快開展 72 小時調試檢測,并根據調試檢測結果設置煙塵儀的斜率、截距,以及速度場系數、氣態污染物偏差調節系數等。調試檢測完成 7 天后,盡快開展自行驗收。調試與驗收應符合 HJ 75、HJ 1286 要求。

 

  

 

  各連接管路、法蘭、閥門封口墊圈應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氣、漏水現象。保持所有管路暢通,保證氣路閥門、排水系統安裝后應暢通和啟閉靈活。監測站房內應配備不同濃度的有證標準氣體,且在有效期內。標準氣體應當包含零氣(即含 SO2、NOx 濃度均≤0.1μmol/mol 的標準氣體,一般為高純氮氣,純度≥99.999%)和 CEMS測量的各種氣體(SO2、NOX、O2)的量程標氣,以滿足日常零點、量程校準、校驗的需要。對于 NMHC-CEMS,零點氣可使用氮氣(純度≥— 35 —99.999%)或除烴空氣(其中碳氫化合物含量不得高于 0.3 mg/m3);標準氣體應包括甲烷和丙烷 2 種標準氣體或者兩者的混合氣體。

 

  

 

  對于完全抽取法原理 CEMS,檢查伴熱管線應遵循上游高下游低的原則,整條管線全程保持良好的硬支撐,不存在 U 型、V 型管路。

 

  

 

  管路整體保溫良好,全程無明顯積水。

 

  

 

  對于采用氧化原理治理工藝的,應優先采用 NO2直接監測設備,其校準校驗頻次和指標要求按照 HJ 75 執行。使用轉化器將 NO2轉化成 NO 后監測的,轉化效率應達到 95%以上。

 

  

 

  儀器經過維修后,在正常運行之前應確保維修內容全部完成,性能通過檢測程序,按 HJ 75 對儀器進行校準檢查。

 

  

 

  更換監測分析儀器或變更采樣點位的,應對自動監測系統進行重新調試驗收。

 

  

 

  (二)軟件參數設置情況1.排查檢查重點檢查顆粒物、氣態污染物、煙氣參數的監測數據獲取方法,基準含氧量設置情況。檢查顆粒物 CEMS 系統中斜率和截距的設置情況。

 

  

 

  檢查污染物干基濃度、濕基濃度、標準狀態濃度、基準含氧量濃度,煙氣干基流量、實際流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的計算公式,并結合現場實際監測數據進行試算驗證。

 

  

 

  檢查不同權限的用戶名和密碼下參數設置、設備控制等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隱藏的相應功能;檢查是否存在非正常的參數或數據修改,是否使用了數據保持功能,量程設置是否合理。

 

  

 

  2.規范要求所有污染物濃度數據和煙氣參數均應由真實測量得出,不得在系統中直接輸入恒值。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標準狀態干煙氣濃度、基準含氧量折算濃度、標準狀態下干煙氣流量等計算公式應滿足 HJ75 標準要求。基準含氧量應按照排放標準要求進行設置,并如實進行折算。

 

  

 

  不得通過設定靜壓壓力、流速、氧量、煙溫等煙氣參數條件,自動標記停爐、悶爐等;企業生產工況異常或 CEMS 校準、維護等非正常運行時段,應如實報送監測結果并進行標記,不得直接設置數據保持。

 

  

 

  (三)運行維護情況1.排查檢查重點檢查 CEMS 調試驗收后,是否存在不符合 CEMS 使用說明書及 HJ75、HJ 1286 等標準規范要求的調整硬件安裝位置、修改軟件參數以及其他非正常運行維護操作。

 

  

 

  對于光學法顆粒物 CEMS,應檢查全光路校準情況,是否存在光路干擾,檢查光學鏡頭清潔程度和發射光入射角度和光路準直情況。

 

  

 

  對于后散射原理的光學法顆粒物 CEMS,應檢查光程設置參數(距離和角度)是否進行過調整。

 

  

 

  對于抽取法原理 CEMS,應檢查伴熱管線、冷凝器溫度,預處理器運行狀態,以及采樣流速、流量。

 

  

 

  對于稀釋法原理 CEMS,應檢查稀釋氣預處理、稀釋比、音速小孔表觀狀態和上下游壓力等。

 

  

 

  使用現場標準氣體進行全系統校準,測試示值誤差、響應時間,通標流量應與煙氣采樣流量保持一致。無預設管線輸送至采樣探頭處的,可從采樣探頭監測管路處通入標準氣體,檢查示值誤差和系統響應時間是否符合標準要求。不具備全系統校準功能的,可進行分析儀校準。

 

  

 

  檢查是否存在向監測孔內噴吹干擾物、接入稀釋氣,向煙道或煙囪加脫硫劑、脫硝劑、氧化劑等影響自動監測采樣真實性的行為,是否存在利用非正常啟動系統反吹等方式對 CEMS 正常運行進行人工干擾的行為,是否存在更改系統的設置的非正常操作,是否存在虛假標記、非正常標記和補遺的情況。

 

  

 

  檢查是否存在非正常修改斜率和截距、偽造校驗記錄的情況、調試運維操作與日志記錄不一致、選擇性漏記或刪除參數修改痕跡等情況。

 

  

 

  2.規范要求CEMS 調試驗收后,運維單位應根據 CEMS 使用說明書和 HJ 75、HJ 1286 等的要求對儀器運行開展維護保養、校準校驗、故障排除等日常運行管理和質量保證工作。不得對驗收時確定的儀器儀表等硬件設備安裝位置及軟件參數設置擅自進行調整修改。當發現任一參數不滿足技術指標要求時,應及時按照標準規范及儀器說明書等的相關要求,采取校準、調試乃至更換設備重新驗收等糾正措施直至滿足技術指標要求為止。當發現任一參數數據失控時,應記錄失控時段及失控參數,并按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數據修約。

 

  

 

  對于光學法顆粒物 CEMS,校準時須對實際測量光路進行全光路校準,確保發射光先經過出射鏡片,再經過實際測量光路,到校準鏡片后,再經過入射鏡片到達接受單元,不得只對激光發射器和接收器進行校準。

 

  

 

  對于完全抽取法測試氣態污染物的,伴熱管和探頭設置溫度和實測溫度都應≥120℃,冷干法檢測原理的,預處理器的冷凝器設置溫度和實際溫度應為 2℃~6℃,除濕產生的冷凝液應在管路中無積存;測試顆粒物的,煙氣流速在 2.5m/s 以上應采取等速跟蹤采樣方式,跟蹤吸引誤差不高于±8%,煙氣流速在 2.5m/s 以下可采用接近煙氣流速的恒流采樣方式。

 

  

 

  稀釋抽取法采樣設備需要具備完整的氣體預處理系統,能夠有效過濾顆粒物,除水、除油、除烴以及除待測氣體組分等,稀釋探頭的真空度應符合儀器采樣要求,各音速小孔處無堵塞或腐蝕,稀釋比穩定滿足儀器設計要求(多為 50 或 100)。

 

  

 

  CEMS 應具備全系統校準功能,全系統校準時各參數響應時間和示值誤差均應符合 HJ 75、HJ 1286 標準要求,具體指標見下表。

 

  

 

  表 1 技術指標要求檢 測 項 目 技 術 要 求氣態污染物CEMS 二氧化硫示值誤差當滿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時,示值誤差不超過±5%(相對于標準氣體標稱值);當滿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時,示值誤差不超過±2.5%(相對于儀表滿量程值)。

 

  

 

  系統響應時間 ≤200s檢 測 項 目 技 術 要 求氣態污染物CEMS氮氧化物示值誤差當滿量程≥200μmol/mol(410mg/m3)時,示值誤差不超過±5%(相對于標準氣體標稱值);當滿量程<200μmol/mol(410mg/m3)時,示值誤差不超過±2.5%(相對于儀表滿量程值)。

 

  

 

  系統響應時間 ≤200sNMHC示值誤差當量程>100 mg/m3時,示值誤差應在標準氣體的標稱值±5%以內;當量程≤100 mg/m3時,示值誤差應在滿量程的±2.5%以內。

 

  

 

  系統響應時間 ≤300s氧氣 CMS O2 示值誤差 不超過±5%(相對于標準氣體標稱值)

 

  

 

  系統響應時間 ≤200s注:氮氧化物以 NO2計。 (四)數據臺賬情況1.排查檢查重點現場檢查自動監測設備以及數據傳輸過程是否具有數據造假的功能和漏洞,是否存在數據保持和非正常的算法調整情況,是否存在使用局域網、無線 WiFi 等方式干擾傳輸數據的情況,檢查分析儀和數采儀數據是否一致。

 

  

 

  檢查企業現場臺賬記錄,重點關注臺賬記錄、設備歷史數據與現場標準氣體濃度的一致性,設備和數據標記時間與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實際運行狀況的邏輯一致性。

 

  

 

  2.規范要求自動監測設備不得裝有數據模擬軟件、模擬信號發生器、隱藏操作界面、遠程登錄軟件,不得過濾數據、限制數據上下限和修改監測數據以及設備參數等,數采儀數據應與分析儀表數據保持一致。

 

  

 

  抽取法氣態污染物 CEMS 分析儀校準周期不低于 7 天,全系統校準周期不低于 3 個月。直接測量法 CEMS 校準周期不低于 15 天。流速 CMS 每 30 天至少開展一次零點校準。校準過程中應如實記錄校準結果。

 

  

 

  三、企業手工監測開展情況1.排查檢查重點對于監測平臺、監測孔存在問題的,重點檢查手工監測開展情況,包括監測方案制定、監測活動開展和監測信息公開。檢查企業自行監測方案是否符合自行監測指南等標準規范要求。結合企業生產和治理設施運行狀況、監測人員進出廠記錄、監測平臺監控視頻、自動監測數據,檢查企業自行監測報告和原始記錄、采樣照片等,分析邏輯關系。對于現場監測方法出具的數據,檢查機打原始記錄信息與監測數據的合理性。間歇排放的,檢查采樣是否涵蓋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檢查手工監測報告是否存在超資質范圍出具報告的情況,采樣記錄與樣品保存、轉運接收記錄、監測儀器使用記錄與監測時間、監測方法是否匹配。

 

  

 

  檢查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數據與監測報告的一致性。

 

  

 

  2.規范要求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 41 —改、偽造。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監測報告和原始記錄應完整、準確,如實反映監測期間企業生產運行狀態和污染物排放水平。

 

  

 

  排污單位應留存監測原始記錄,內容包括采樣記錄、樣品交接單記錄、分析記錄、質控記錄等。原始記錄不得隨意修改,結果應與正式報告一致。

 

  

 

  四、現場監測評估篩查現場檢查期間可采用便攜式監測方法開展現場監測評估,應根據現場檢查目的和被測煙氣組分特征選擇合適的方法儀器,便攜式監測方法使用期間可根據排查目的調整采樣時間。現場監測應保證在企業正常生產工況下進行,獲取有代表性的監測數據,間歇排放的,采樣應涵蓋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檢查期間可選擇性配備便攜式煙氣分析儀(紫外、紅外、定電位電解等原理,用于檢測 SO2、NO、NO2、O2),便攜式顆粒物分析儀(β射線、振蕩天平等原理,用于檢測顆粒物,配套濕度、煙溫、流速檢測),便攜式氨氣分析儀(激光吸收、紫外差分等原理),林格曼煙度儀,便攜式揮發性有機物分析儀(FID、PID 等原理,用于檢測非甲烷總烴、苯系物等),以及相應保障設備(移動電源、插線板、安全帽、支撐架、法蘭管堵等)。有條件的,還可配備硫酸霧采樣系統、CPM 采樣系統。

 

  

 

  對于 CO 濃度較高(超過 50ppm)的現場(如燒結機頭、水泥窯、— 42 —石灰窯、燃氣鍋爐、高爐煤氣下游用戶等),不宜使用定電位電解原理設備開展監測;對于甲烷濃度較高(超過 50ppm)的現場(如焦爐煤氣下游用戶、天然氣為燃料的各類爐窯等),宜優先采用紫外法開展監測,使用紅外法原理的應通過濾波等技術手段消除干擾。

 

  

 

  對于采用治理工藝機理不明、藥劑成分不明的現場,應要求企業提供 MSDS,分析評估其對采樣監測的干擾并予以消除或修正。

 

  

 

  現場檢查前應對設備進行校準,確保正常運行。為提高檢查效率,可提前對設備進行開機和預熱。

 

 

(文章來源:自動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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